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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华:建议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联动修改

2019-03-14 00:17:35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发布者:isen点击量:

两会面对面

□本报记者 徐昭

“目前启动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联动修改工作的条件基本成熟。”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12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证券法将于今年进行修改,这是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由于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诸多条款紧密相关,为更好地发挥法律合力性效能,在证券法修改的同时,亟须对公司法、刑法从顶层设计上进行联动修改,从而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形成统分有序、内在紧密、重点相异的法律构架,以实现对资本市场的统一有效监管。

做好资本市场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

中国证券报:从资本市场顶层设计角度来看,联动修改主要出于哪些考虑?

刘新华:在现阶段对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作相应修改是对以往立法经验的继承与发展。通过联动修改进一步完善涉及资本市场的相关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做好“顶层设计”从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犯罪、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单一修法往往带来法律相互衔接不到位,修改内容难以同步等问题,从而给法律的实施带来许多修改后“遗留问题”的制约。实施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联动修改,在法律顶层建立起一致的法理载体,从而形成有效的合力。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充分反映了我国资本市场中不成熟的投资者、不完备的交易制度、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不适应的监管制度等问题,突出暴露了现有监管制度、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尤其是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石,其质量普遍不高,一方面,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刻意“违规探底”;另一方面,制度安排不到位。现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股东大会表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对于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对于应对股市异常波动等预留空间不足。同时,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处罚罪名不足、处罪轻、犯罪成本低始终制约着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提高处罪标准,增加处罪罪名已成为全市场、全社会共识。

因此,对于与证券发行交易联系密切的相关制度内容除了可以在证券法中作出针对性规定外,大量的、系统性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结构治理、公司运行等还需通过尽快修改公司法从根本上解决。考虑到对于相关事项,在推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已有较为系统、成熟的研究论证,应将其在公司法、刑法中予以体现。实施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的联动修改,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仅修改证券法难以实现修改目的,甚至产生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不配套,相抵触的问题。

利于证券法有效落实

中国证券报:联动修改对当前证券法修订工作有哪些影响?

刘新华:联动修改有利于证券法有效落实。

一是公司法作为公司制度的重要载体,在确认企业产权、激发公司获利、鼓励投资兴业等方面起着“定海神针”的作用,上市公司的发起设立、募集资金、股权结构、增持减持以及董事会、管理层运行等上市公司的基本运营均依公司法为基本规范。在公司法的规范下,一批优秀的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并逐步成长为行业翘楚与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科创板的建立和注册制的试点更为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发展提供了崭新的平台和制度安排。

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在为各类公司提供有效投融资平台的同时,也推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加快建立。

因此,公司法与证券法虽然各自的调整对象不同,但都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两法的同步实施是上市公司制度的共同依据。对公司法做联动修改有利于统筹处理两部法律的共性和相关性问题,确保法律制度协调统一。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监管,不但与证券法律制度密切相关,也与公司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如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不仅受证券法调整,也受公司法规制,二者分工协调,相互作用。事实上,目前我国证券法中不少制度内容即是从原公司法中“移植”过来,其法源同一、表述同文、要求同质,修一法而不修另一法与法理一致性不符。

二是刑法是证券法有效实施的保障性法规。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资本市场的要件及上市公司的运行都提出了新的规范,必须依托于刑法相关罚则予以保证实施,对犯罪行为和刻意违法者给予坚决打击,或处以刑罚或给予民事追责,没有刑法及时必要的修改,证券法、公司法的实施难以得到法律保障。为确保证券法修改后,相关制度能得到充分实施,公司法与刑法的相关制度能够与之有效衔接,需及时对公司法与刑法的相关条文作出调整。

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证券报:从实践角度来看,联动修改会给当前资本市场带来哪些影响?

刘新华:随着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产品的丰富,以及金融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资本市场犯罪行为日趋多元、隐蔽,表现出高智商化、高科技化、高协同化特征。现行刑法中存在着涉及资本市场的罪名种类少、犯罪要件表述不完全、处罪轻等问题。同样,公司法缺乏对上市公司依法运营保持高压监管态势的依据。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稽查线索难、取证难和举证难的情况,虽经一系列稽查、取证和审判,但最终依现行刑法获刑罪较轻,难以取得有效的法律效果和震慑作用。修订刑法建立起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并与国际成熟市场相衔接的处罚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从过往实践经验来看,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的联动修改实践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作了联动修改。修改后的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对原有证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创新,对于培育成熟完善的市场主体,规范和促进公司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积极作用。提高了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力度,处罚案件大幅提升,推动了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整体上促进了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推动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市场环境的改善,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

此外,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联动修改有助于法律之间的相互补充与完善。

一是证券法与公司法不是某个条款的修改,而是全面统筹调整,相互衔接,共同构成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将刑法中涉及资本市场的内容进行修订,补充相关罪名种类,完善相关犯罪构成要件,加强有关刑事处罚等。

二是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联动修改可适当留有空间。法律修改周期较长,而资本市场日新月异,因此,应增强法律的包容性与前瞻性,为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中出现的新事物、新业态、新架构、新产品留出创新拓展空间。

三是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联动修改突出处罚力度与投资者保护。在证券法、公司法修改中进一步突出证券市场监管执法特点,充实调查执法权限,加大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力度。不断加强投资者保护,补充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体现资本市场损害赔偿特征的责令回购、集体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等,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刑法修订中对资本市场中的刻意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处罪标准,大幅提升犯罪成本,给予民事追责或刑罚,从而达到有效的震慑作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联动修改应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注重与国际成熟市场现有法律条款的衔接协调,建立完整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走出去提供法律制度基础和有效保障,也为国外自然人法人参与我国资本市场提供准入标准和稳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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