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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三类股东”IPO企业设特殊退出通道

2019-03-11 01:12:41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本报记者 左永刚

  3月8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实施新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挂牌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摘牌指南》),同时发布新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指南》),对涉及新三板股票挂牌、终止挂牌审查及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等三项制度进行优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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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来看,挂牌审查是市场的“入口”。此次发布实施《挂牌指引》,在继续坚持包容性理念的基础上,对新三板股票挂牌审查业务全流程进行规范,进一步把好“入口关”。一是对挂牌审查全流程进行规范。二是规范审查流程相关时限要求,明确市场预期。三是聚焦市场关切、明确特殊情形适用。特别是中止审查、恢复审查、重大事项报告等。

  终止挂牌审查是新三板市场的“出口”。《摘牌指南》进一步提升相关业务办理的规范性,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把好“出口关”。一是明确关于停复牌要求。二是规定不予受理终止挂牌情形。三是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发布意见。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是新三板股票转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修订《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指南》,一是扩展业务适用范围,增加了做市库存股回售或转售约定的履行以及“三类股东”在挂牌公司IPO申请被受理停牌期间的退出两类适用情形。二是精简材料要求。如放宽持股证明文件的时效性要求、取消集团内国有股无偿划转的行政审批要求、细化相关文件的填报要求等,方便投资者准备申请材料。

  全国股转系统新闻发言人表示,为满足挂牌公司IPO过程中因解决“三类股东”问题带来的转让需求,更好的服务挂牌公司和投资者,全国股转公司为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在IPO审核停牌期间的退出提供实现通道,允许其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完成股份的转让过户。具体要求为:一是标的公司应当因IPO申请被证监会受理而处于长期停牌状态;二是出让方应当为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三是拟转让股份的性质、股份转让价格、受让方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基本要素应当符合现有交易规则。

  下一步,全国股转系统将不断完善新三板市场基础性制度,抓好存量制度改革的落地工作,并持续跟踪和评估制度改革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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