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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动自行车登记可上路 否则将被罚

2018-09-30 22:55:15 信息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发布者:isen点击量: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今天通过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今后在北京,电动自行车上路需经登记,否则将被处罚。

据了解,北京市电动自行车数量增长迅猛,但相应的管理制度滞后,与此相关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北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300多万辆,占到电动自行车总数的80%。现有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规定不完善,管理依据不足;因此,北京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制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规定,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交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行驶证和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而所购车辆当为符合国家标准,在北京市产品目录内的品牌车辆。对于已经购买了电动车,但因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登记的,将发放临时标识,并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对于未经登记便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将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对于使用临时标识,三年过渡期满后仍上路行驶的,将扣车,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它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以及临时标识的,将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对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驾驶上路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明确,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禁止上路行驶。

北京市交管部门表示,电动平衡车、滑板车在属性上既不是机动车、也不是非机动车,属于不能上路行驶的特定器械。据此,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并处200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还增加了快递外卖企业的法律责任。内容中明确,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路行驶,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明确,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报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此次《条例》还对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停车秩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央视记者 何畅 任生圆 危家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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