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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处置路径更趋明晰

2018-09-11 19:14:43 信息来源: 新华网发布者:isen点击量:

  新华网北京9月11日电(何凡)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强化地方债管理被各级政府视为要务,而稳妥处置隐性债务是此项工作的重点指向。近期,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密集发声,释放出明确信号;湖南、内蒙古、湖北等地召开会议,就此展开缜密部署,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全面摸清底数、严格落实责任、出招化解风险。

  指向明确:坚决遏制增量 妥善化解存量

  8月28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受国务院委托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表示,要坚持标本兼治,依法依规管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从增量到存量,该报告中透出对隐性债务的政策取态,分别是“坚决遏制”和“妥善化解”:对于增量,要督促整改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担保和变相举债;对于存量,要求省级政府对本辖区债务负总责,省级以下政府各负其责,重点加强对高风险地区债务化解力度。

  次日,中国银保监会召开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继续做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各项工作”,排在近期重点任务的首位。会议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强化问责的政策精神。

  从中央到地方,责任层层落实,管控步步为营,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工作在各地持续纵深推进。

  7月至8月间,已有多个省份召开会议,对此进行专门部署:

  在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政府债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要求“切实把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特别是隐性债务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湖南省省长许达哲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表示,要按照中央要求,尽快摸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底数及相关资产情况,制定隐性债务化解实施方案;

  湖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楚平在全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要坚决打好规范管理、分类处置债务、平台公司转型、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四个主动仗”,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隐性债务。此后,湖北省政府又召开了推进全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专题会议,要求聚焦政府融资平台等重点。

  隐患排查:风险总体可控 保持高压严管

  实际上,今年以来,各地对政府债务保持严管态势。特别是关于“隐性债务”,十余个省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有所提及,不约而同将排查消除的风险点聚焦于此,也折射出对风险隐患的高度重视、警觉。

  既然遏制隐性债务增长的工作一直在推进,那么当前的化解情况究竟如何呢?

  “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相关地区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举债冲动得到有效遏制,违规举债问题明显减少,目前债务风险正得到有序有效防控”。今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这样表示。

  业内学者普遍认为,防范隐性债务风险,要从界定、摸清到化解、追责,循序稳妥入手。处置应对首先要使债务透明化。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大多在于市县两级政府,潜在合规瑕疵比例较高,部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还款来源和担保措施缺乏实际保障。

  从来源看,隐性债务形式多样,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通过PPP、政府投资基金等项目的变相举债融资;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变相举债和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等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

  在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贾康看来,截至2017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万亿元,约相当于该年GDP的20%。从这个数据看,地方政府债务压力不大,风险总体可控;而地方债所引起的高度关注,主要与《预算法》修订后PPP发展及其带来新的隐性债务的担心有关。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志刚也表示,产业投资基金作为股权投资方加入是PPP项目的常见方式,其希望短期内退出并获取较高回报,表面上是表外融资,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但往往需地方出具回购承诺等,以土地出让收入来做担保。这种典型的“名股实债”,会增加政府的隐性负债。

  制度完善:堵暗道修明渠 管控风险源头

  据了解,多地已启动摸底清查隐性债务。而青海省已正式印发文件,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修明渠、堵暗道”,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该文件明确规定,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7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中,“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被列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五项意见建议之一。具体建议包括“抓紧制定出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办法”、“加快出台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等。

  伴随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强化问责的政策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相应的风险源头管控、严格项目审核等工作路径定会更加明晰,以往隐形的、约束力差的、高成本的违规举债“后门”将被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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