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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标债资产认定规则意见稿

2019-10-13 05:22:22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10月12日,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起草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规则》),拟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分别简称“标债资产”与“非标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认定规则》充分考虑市场需要,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提升债券市场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具体看,《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

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认定规则》第一条明确表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其中,“集中登记,独立托管”是指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要求,提供估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同时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估值质量,并公开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确保估值透明。

  此外,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主要是指为其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已纳入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按照分层有序、有机互补、服务多元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遵循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统一规范安排。值得一提的是,符合这一要求的相关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以及金融产品工具等共同组成的集合。具体来说,如果某类债权类资产通过标债资产认定,那么提出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规制度。

过渡期内保持对存量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变

  据了解,不符合《认定规则》中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具体来看,以下产品均属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尽量避免由于标债资产认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是否进行标债资产认定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及基础设施机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保持对存量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变,推动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3.64 +1.11%,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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