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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反校园欺凌法”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2018-03-04 08:59:40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发布者:isen点击量: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3月3日在北京开幕。澎湃新闻从大会秘书处了解到,民革中央向本次大会提交了题为《惩防并举推进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大会发言。

   校园欺凌在近年成为热点,遏制校园欺凌是全社会的强烈呼声。防治校园欺凌已由不同层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推进,但更重要的是专项立法。民革中央在这份大会发言中指出,目前针对校园欺凌的专项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呼吁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

   “反校园欺凌法”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多个方面,需明确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多方的责任与义务。从立法建议角度,民革中央认为有三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目前关于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相关规定效力层级较低。学校对“校园安全”的管理义务与责任,目前由教育方面法律法规组成,所保护的是最广义的“校园安全”,没有细化到与“校园欺凌”相关的校园安全管理义务责任。《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为学校如何防治校园欺凌、应采取何种具体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与标准,但是与专项立法的结构和涵盖内容相比仍不够完备,且法律效力位阶较低。

   二是监护人责任实现方式过于概括。涉及监护人责任追究规定散见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尽管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对监护人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但依然缺乏“内容的细化”和“方式的特定”,对于“校园欺凌”中家长监护责任的问责,仍有待细化。

   三是司法保护制度不完备。现有“以教代刑”的“中间过渡性措施”制度,如社区矫正、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相较于其他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司法性矫正措施的多样性和体系化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

   就制定“反校园欺凌法”需关注的重要问题,民革中央提出了三条建议:

   一、整合目前已有的学校防治校园欺凌规定,将其提升至专项立法。将目前已有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和标准等内容予以整合,作为“反校园欺凌法”的一部分。

   整合的具体结构设想如下:第一章“总则”,阐述立法目的、范围和立法的基本原则等;第二章“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内部机构的职责和相关制度;第三章“家庭保护责任与义务”;第四章“政府与社会的保护责任与义务”;第五章“司法保护的责任与义务”;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学校、政府和社会机构、家庭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相关定义及法律实施时间。

   二、强调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令父母严加管教措施”的具体手段,如责令父母管教并缴纳保证金、设定一至三年的管教期限等;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并作细化设计。

   三、完善司法保护制度。增设“人格调查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应充分考虑其性格、家庭、经历等情况;增设“社会服务令”,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荐至公益性机构从事无薪工作并给予感化教育;改革工读学校,包括是否增加强制性就读条款,设置与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等;确立“工读预备制度”,即学生仍在原校读书,经一定预备期,据学生偏差行为情况,决定是否撤销预备档案或进入工读学校进行改造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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