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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师级干部举报国企高管一次购买41套房

2016-05-23 16:05:25 信息来源: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yang点击量:

“深读”公众号5月22日文章,原题为:“国企高管被举报巨款购41套房 调查:实为折抵债务”。全文如下:

近日,“深读”记者接到沈阳军区某部退役原师级干部任利民实名举报称,“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管李某某,在2009年1月21日这天,以两个“80后”儿子的名义花费1280万购买了41套房子,这与其国企高管身份及收入不相符。”

公开资料显示,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公司是通辽市地方国有独资公司,其前身为霍林河矿务局,是全国94家国有重点局矿之一、全国五大露天矿之一。

2004年9月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设立了霍煤集团公司最大的参股子公司中电霍煤集团公司。

李某某历任霍林河矿区综合企业总公司副总经理、霍林河煤业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

2014年2月14日,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2月13日收到公司董事李某某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某某由于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申请辞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任利民在实名举报材料中称,2009年1月21日,时任霍煤集团高管的李某某以两个儿子的名义(李晓 1981年出生、李军 1983年出生),在位于通辽市西拉木伦大街阿卡笛亚小区(原称枫丹丽舍小区),同一天一次性花费1280万元购买41套住房,其中一套是662万的综合商务楼,这些房屋总面积5570多平方米。

任利民还向“深读”记者提供了“李晓”和“李军”签名的41套购房合同及缴款收据。其中写有买受人为“李军”的20份购房合同中,“李某某”作为委托代理人签有自己名字。其余21份购房合同均为“李晓”签署。

任利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跟李某某不认识,也没见过面。我之所以举报是希望相关部门能查个明明白白,看看究竟怎么回事?”

探访 40套房已卖掉 仅有1套留自住

4月22日,“深读”记者来到内蒙古通辽市西拉木伦大街阿卡笛亚小区采访时发现,该小区分为一期和二期,共有33栋楼,小区临街下面是商铺,还有部分写字楼。

整个小区有2000多户居民,在通辽市当地属于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生活社区。

记者根据举报人提供的41份购房合同上显示的地址,逐一核实发现,其中40套房子均在该小区一期12号楼,此楼属于6层住宅,共有6个单元,然而目前的居住人或业主并不是李晓或李军。

该社区一期4号楼1单元301房间显示,李晓家人在此居住,随后李晓的妻子向记者证实了该房子的产权确实登记在“李晓”名下。

据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介绍,目前该小区一期12号楼6个单元,也就是购房合同中显示的“李晓”、“李军”所购买的房子,其业主显示均不是以上两人,并且“40套房子全部卖完了”。

记者随后敲开李晓所购房合同显示的三户居民家,居住者均表示“我们的房产证已拿到手”,其中一户王姓居民表示,所购房屋并不是二手房。

记者采访还发现,购房合同中所显示的购房人为“李军”的房子,目前的真正业主也都不是李军本人。

所有接受采访的业主,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住房和“李晓”、“李军”有任何联系。

记者通过通辽市房产局信息查询得知,以上举报材料当中所称的41套房产都不是以“李晓”或者“李军”名义购买和备案,并且大多数购买者也已经办理了房产证。

被举报者:别说一千万 一个亿我也有

记者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李某某在退休前本人及家属曾开办多家公司,其本人还担任一些公司的法人代表或监事。

其家人所开办的公司还入股一房地产公司,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曾投资该房地产公司2400万元。

记者查询到2010年5月份,该地产公司法人代表是一王姓人士,李某某在该地产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2014年3月,法人代表变更为李某某,此时间距他退休刚几个月。

对于自己被任利民实名举报巨额购买房产一事,2016年4月25日下午,李某某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回应称:“企业没改制以前我最高的职务是处级干部,改制后就不存在行政级别了。2013年年底,退休前担任霍林河煤业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是集团公司高管。”

对于花千余万以两个儿子名义购房一事,李某某表示:“确有此事。”在回应“是否巨额购买房屋与实际收入不符”的问题时,其表示:“1983年我带领家族经商,目前兄弟姐妹加一起有11家公司,家庭成员都是股东。购房这事,是因为我借钱给开发商引起的。他们没钱还我,拿房子抵债给我,可是后来他们又把这些房子偷卖掉了,我是钱没落着,房子也没落着。后来我起诉到法院,官司胜诉,下一步将对这些房子进行拍卖。说购买这么多房与我实际收入不符,别说一千万,我一个亿都有……”

调查 一次购买41套房 实为借款纠纷引起

“深读”记者5月21日下午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李某某接受记者采访所称的借款纠纷属实。

该网收录的相关判决书显示,原告“李晓”和“李军”与被告内蒙、北京两家房地产开发商在多年前曾经因为借款纠纷形成诉讼,内蒙古高级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二审判决原告胜诉,标的额为本金1280万元。

2015年9月25日,最高法就原审被告的申诉再次做出“(2015)民申字第204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审被告的申诉,李晓、李军最终胜诉。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记者另从通辽市相关部门获悉,举报人所称41套房屋的开发商确实在与“李晓”、“李军”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再次出售,而这些房屋的开发商也与上述诉讼的被告信息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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