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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江大桥特大交通肇事 造成损失达4033万元

2017-06-20 12:20:39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发布者:看广东谷勇点击量:

艾森网广东消息: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方晴 通讯员何丽华)记者昨日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广东省检察机关探索运用重大监督线索三级联动机制,成功监督广东海事公安局对造成肇庆西江大桥经济损失4033万余元的林某洪、陈某阳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有效纠正了该局未及时立案查处的行为。

20151015日,肇庆市水政监察支队、高要区水政监察大队发现粤佛山工2038”船涉嫌盗采河砂,在将船上人员交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区分局带走协助调查后,高要区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该粤佛山工2038”船进行扣押,并聘请犯罪嫌疑人林某洪、陈某阳将该船驾往指定河段。该船在通过肇庆西江大桥下行通航孔时,船舶龙门架碰撞西江大桥下行通航孔钢桁梁,造成西江大桥钢桁梁下弦杆、下平纵联、纵梁等部位受损,经济损失高达4033.1528万元。

广东海事公安局于20151019日接到报案,同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对林、陈二人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在对高要区水政监察大队相关人员立案侦查过程中,发现林某洪、陈某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将监督线索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基于案件性质和管辖权,将该案移送广东海事公安局处理,但该局认为此案属于渎职犯罪又将案件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而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肇庆市人民检察院遂将此案报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接到请示后立即组织力量调查厘清案情,同时迅速启动重大监督线索三级联动机制,与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和广州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多次沟通、指导推进监督,对立案监督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根据广东公检法联签下发的《关于广东省海事水()域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案由广东海事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管辖较为适宜,且国内也有相关判例。

随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主动走访广东省公安厅交换意见并协调广东省公安厅向广东海事公安局提出业务指导意见,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广东海事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过协商沟通,最终达成共识。2017331日,广东海事公安局对案件立案侦查,同年519日,海珠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洪、陈某阳。

广东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将继续关注该案,并由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继续跟踪引导侦查,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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