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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今年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2017-01-13 11:47:08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发布者:看广东谷勇点击量:

艾森网广东消息:广州日报讯 (记者杨洋 通讯员任宣)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日至今日在广州召开,会期两天。昨日上午,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59名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委关于《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草案)》、《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省人大法委关于《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审查报告;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听取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说明、潮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说明、揭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

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我省城中村污水治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听取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部分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听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的说明、关于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的说明;听取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广宁、周天鸿、陈小川、陈继兴、黄业斌、罗娟,秘书长陈逸葵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何忠友,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春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袁古洁,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分别在各自分会场通过在线交流平台远程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并参加讨论。

广州86项城中村污水治理工程开工

广东城中村污水是城市黑臭水体重要来源

广州日报讯(记者杨洋)昨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耀光作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我省城中村污水治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报告中披露,广东城市黑臭水体数量全国最多,在最新公布的全国1945个黑臭水体中,广东有243个。

广州9城中村污水治理试点

报告指出,广州市水更清计划实施86项城中村污水治理工程,均已开工建设;同时,选定天河区车陂涌流域9个城中村,白云区大源村、永泰村,花都区新和村作为城中村水污染治理的试点。

在城中村污染源治理方面,今年以来,广州市治水办累计发出交(督)办通知1189份,问题涉及工业废水排放、养殖污染、排水设施、违法建设、建筑废弃物、工程维护、生活垃圾等,已完成整改537宗,整改完成率45.2%,环保部门清理整顿小散乱工业企业2373家。

调研报告指出, 城中村污水是城市黑臭水体的重要来源,是制约广东省重污染河流水质改善的重要因素。目前,广东现有4800多个直通黑臭水体排污口,其中相当部分处在城中村。

提出实施责任考核问责制

报告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全省城中村污水治理总体规划,各城市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统筹编制切合自身实际的城中村水污染治理专项规划,将城中村水污染治理纳入城市污水治理大局,作为重要内容来落实。各城市要开展城中村污水治理情况,包括污染源、排污口、排污管网、排水管网等的全面摸查,在摸查的基础上对城中村污水管网建设、排水管网建设、处理设施建设、河涌整治工程等作出科学规划和安排,并保障必要的建设资金。

报告还提出,全面实施责任考核问责制。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将城中村污水治理主要目标、任务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以个人为单位也可申请低保

广州日报讯 (记者杨洋)昨日,《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标准及救助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对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条例草案明确了家庭申请程序,并考虑到无法单独立户的困难群众不能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增加了以个人为单位,申请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骗取社会救助金或倒罚三倍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条例(草案)还明确: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低保家庭确保至少一人就业

条例草案还提出就业援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并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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