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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费"拟定成借条无实际借款行为 被法官判定有效

2016-11-22 18:56:45 信息来源:艾森网发布者:看广东谷勇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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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借条为叶先生出借给郭某的5万元工程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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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15万元借据,出借人一栏为空白

艾森网广东消息:中国社会新闻社(艾森网www.isen.so记者 廖露茜 通讯员晋波)"工程介绍费15万以借据形式开给对方,约定如果他介绍的工程做成了,就给他15万,结果工程没做成,我前期借给他用于活动关系的5万元也打水漂了,没想到他还拿着这张所谓的借条把我告上法院,他没有任何借款给我的支付凭证,说不出具体借款时间、数额、地点,法官还是让他胜诉,认定这是民间借贷行为,借条有效,真是让人难以理解。"广州市民叶先生无奈的向本社记者反映到。

 

记者看到叶先生提供的一张时间为2011919日的借条,内容为:"本人叶XX因承接涪丰石高速公路第二合同处路基一队至路基二队区间段的防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急需资金周转,需向--先生借款15万元人民币。本借款不计利息,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条中出借人一栏是空白的,除了双方个人信息以外还手写了一句"以上本工程支付该款",叶先生解释这句话的意思是“工程拿到了,有工程款了才支付介绍费”。

 

叶先生告诉记者,实际上郭某并没有借一分钱给他,签订借条的本意是因为20111月时,郭某承诺可以接到涪丰石高速第二处防护工程给叶先生,随后叶先生拿出5万元给郭某用于前期活动关系并让郭某立下借款借条,双方约定如果郭某接下该工程并让叶先生签订了工程合同,就把借条还给郭某且不用他返还5万元;如果郭某接不下该工程,就退回5万元给叶先生。 到了20119月份,郭某称工程很快可以签下来,但为了保证他能拿到介绍费,要叶先生写一个15万元的借条,如果工程接下来了,这15万介绍费在工程款内支付给郭某。结果,叶先生并没有承包到该工程, 郭某的5万元借条现在仍在叶先生手上。叶先生不仅拿不到借出去的钱,还被郭某拿着所谓的"借条"告上法院并获得胜诉。这让叶先生感到深深的不公平。

 

记者了解到,在一份2014813日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笔录中,原告郭某的代理律师坚称郭某分别几次借款给叶先生,但分别什么时间借出和每次借出多少钱却辩称记不清楚,甚至连一次转账凭证和借条、收条这些基本证据都没有。郭某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叶先生已经承接了涉案工程,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此,番禺人民法院主审该案的陈法官并没有提出质疑也没有要求郭某出具实际借款凭证,就判定借条有效。

 

叶先生称,其代理律师多次向陈法官提出该借据没有实际借贷凭证,所谓的“出借人”郭某应再次承担证明借款事实的责任,但法院并不采纳该提议。本社记者就此事对番禺区人民法院进行采访,该院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可让当事人叶先生进行判后答疑。叶先生告诉记者其向主审该案的陈法官提交判后答疑书已过半个月,目前仍未得到任何回复。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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