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护理假落实要“带心”
2018-02-03 16:45:32 信息来源:发布者:isen点击量:
从今年1月起,我省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最暖心的当属《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中第一次对“带薪”护理假做出了详细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与福建、河南、湖北、广东等另外7个施行“带薪”护理假的省份相比,我省假期最长,而且扩大了福利范围,非独生子女一样可以享受“带薪”护理假。
当年的独一代如今已人到中年,独一代的父母也纷纷步入老年。为我国控制人口增长做出很大贡献的这两代人,理应受到社会更多的关照。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入了子女要“常回家看看”的规定。作为老龄化程度相对较高的省份,如今出台《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无疑是老人及其子女的福音,是“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方面强有力的举措,意味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制度安排更加细化,针对突出问题有了解决的招法。这不仅暖了众多盼儿归的父母心,也让儿女在陪护父母时少了很多不必要的担心和麻烦。接下来,摆在社会、单位和个人面前的,就是如何让这暖心的举措得到走心、诚心的执行和落实。
落实“带薪”护理假要走心。暖心政策的落实重在个人,子女尽心履行义务是关键。人到中年,社会中坚,很多人的孝老仅限于物质上的满足,而老人更需要的却是儿女在亲情上的陪伴。他们不希望看到儿女留给他们的背影,可很多时候,儿女却只是手机通讯录上的那个名字,让“你照顾我小我养你老”的承诺,转身成为稍纵即逝的遗憾、永无偿还的恩情。
执行“带薪”护理假要诚心。如何执行“带薪”护理假,后续要有力,配套要跟进,需要相关部门增加刚性约束和监督,需要企业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还需要防止用人单位逐利驱动下规避相关责任,需要让好政策在执行中不跑调走样,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谨防这一法规只停留在“纸面”落不到“地面”,而弱化法律的尊严。
法律法规在实现公平公正的同时,对社会风气更能起到引导的作用。在法规的作用力下,如果人们都把护理假默认为一种生活常态、一种行为方式,必然会助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的风气。“母亲重病在床,他却坚守工作岗位无暇照顾”的先进人物事迹固然值得敬重,请陪护假在父母病榻前尽孝,也是依法依规之举。在养老举措、制度设计等各方面灌入更多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理念,体现的正是社会对待老年人的温情与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