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力军”成长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
2018-01-27 14:38:22 信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发布者:isen点击量:
我省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不仅令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备受鼓舞,还引起了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实施意见》因何而来,有哪些新政出台,将带来怎样的现实变化?带着这些热点问题,记者专访了负责《实施意见》起草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省农委副主任李连瑞。
李连瑞说,刚刚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的重大战略。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为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问题找到了途径;为优化农业要素组合、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找到了办法;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找到了载体。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生力军。但是,在现实发展中,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存在着投入能力不足、运作不规范、带农助农能力不够强等各种各样的问题,亟须引导扶持。为此,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将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上重要工作日程。2017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为贯彻落实该《意见》,我省出台了《实施意见》,这既是对中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更是结合省情实际,加快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的实际步骤。
李连瑞说,为更好发挥政策在促进发展上的作用,起草组在《实施意见》拟定过程中,既注重全面准确,又立足龙江实际,体现改革创新。一方面,全面搜集整理各层面、各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全面地了解自身所应享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应努力的方向。另一方面,通过梳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拟定相关政策,从而保证了《实施意见》的现实针对性和适用性。
根据我省实际,《实施意见》增设了关于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的相关内容,同时在国家《意见》的基础上对政策体系部分做了分类细化,从财政、用地、用水、用电、税收、金融和保险等八个方面逐一列题阐述,创新内容涉及二十多个方面。如,首次在省级政策文件中提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大力发展现代农机合作社,其中现代农机合作社装备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进一步明确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首次明确提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的水稻智能化育秧车间、规模化畜禽养殖、晾晒场、烘干设施、农机具停放场和符合农村道路规划的场内道路等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的政策意见,便于基层落实操作;将“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费入驻黑龙江大米网电子商务平台”写入政策文件,体现了政府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产品销售渠道的务实举措。
李连瑞说,尽管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还有待时日,但《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政策措施已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尽可能的支持和扶助。当前的当务之急是加大宣传力度,让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都了解政策,《实施意见》中涉及的部门单位多达37个,加上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就更多了,只有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司其职抓好落实,才能换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规模、增实力、重规范的发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