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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手续

2017-12-31 09:49:00 信息来源:黑龙江日报 发布者:isen点击量:

我省五部门联合发文

本报讯(记者韩雪)近日,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档案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简化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手续的通知》。

通知要求,取消非应届毕业生改派环节。从2018年3月1日开始,全面取消非应届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调整改签环节,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录(聘)用通知等就业材料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报到和落户。同时,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今后,各单位凡涉及到非应届毕业生报到、落实编制和户口、计算工龄、保存档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关系、人事关系及档案转递等手续办理时,不再将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作为必备材料。

通知规定,应届高校毕业生界定为自毕业之日起至翌年的6月30日,自毕业第二年的7月1日起为非应届毕业生,不再办理“报到证”和“通知书”调整改签手续。此外,毕业生应在“报到证”规定期限内按时到单位报到,相关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机构按规定办理接收和就业相关手续。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派遣单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落户、存档手续。

通知指出,“报到证”或“通知书”丢失的,自毕业之日起至翌年6月30日可持毕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补办申请补发;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超过时限的持毕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补办申请及存档单位情况说明补发《就业报到证签发证明》,档案中有“通知书”的不予补发。毕业时未签发“报到证”的,自毕业之日起至翌年6月30日可持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补办申请、毕业证、招生录取手续及相关就业手续补发;超过时限的只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证明》。《就业派遣报到证》或《就业派遣通知书》丢失且无派遣数据或派遣存根的,原则上不予补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证明》。若自我举证属实者可按规定给予补发。自证材料主要包括: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出具补办申请;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存档单位情况说明(证明缺少报到证和通知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招生录取三联单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存档部门公章);同一录取三联单内任一同学报到证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人事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入职后第一份干部履历表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档案未存在单位人事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或人才交流机构的不予补办相关毕业生就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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