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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立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

2016-06-08 12:19:28 信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发布者:看龙江点击量:

 黑龙江日报6月8日讯 日前,省卫计委、省民政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对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建立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全省各级卫生计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对象的申报确认、安置审批、资金保障、日常服务等工作,使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该通知提出,将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或属于低保低收入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夫妇确定为养老安置对象。符合条件者,需本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由社区(村)居委会初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审核,再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审定,最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养老安置工作按照就地、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对有意愿入住机构供养的,可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安置在当地公立养老机构生活,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对于个人自愿入住非公立养老机构的,其费用按照公立养老机构费用标准,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自愿居家养老,且生活有困难、失能半失能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等服务,生活照料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在公立养老机构中集中拿出一部分床位作为失独家庭人员相对独立的养老区域。养老安置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具体费用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殡葬救助对象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死亡的失独家庭夫妇。申请程序为,失独家庭夫妇一方死亡后由另一方或委托人、只剩一方死亡由委托人携带死亡对象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委托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申请殡葬救助金,乡镇(街道办)初审后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后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乡镇(街道办),由乡镇(街道办)将救助金发放申请人。

  失独家庭夫妇死亡后,要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殡葬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具体费用标准由县级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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