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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黑龙江省居民打官司公证看好这些收费标准

2016-05-27 12:32:09 信息来源:生活报发布者:看龙江点击量:

 生活报5月27日讯 日前,我省出台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根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根据规定,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以及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200—1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同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新规定自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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