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拟出新规未按规定排放污染物最高罚10万元
2016-05-11 12:00:30 信息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发布者:看龙江点击量:
东北网4月28日讯 27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条例(草案)》规定,排污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总量指标暂时无偿取得,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及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应当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取得。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措施结余的总量指标,政府储备的总量指标,以及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者迁出本市行政区不再排放污染物时,其有偿取得的总量指标等,都可以进行交易。总量指标交易应当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在总量指标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价格遵循市场规律,执行市场交易价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排污单位在未完成整改验收前,不得参与总量指标的交易。
在排放污染物许可制度问题上,《条例(草案)》从排放许可的范围、申请条件和程序、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及变更情形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草案)》规定,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或者正式生产(无试生产的)前30日内,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条例(草案)》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监控和随机抽测等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总量控制完成情况的,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