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供水污水处理条例填补哈市污水处理立法空白
2016-05-11 11:59:22 信息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发布者:看龙江点击量:
东北网4月28日讯 27日,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排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首次提出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污水处理行业的管理规定。
2013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提出了新要求,而哈市执行的仍为1996年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与上位法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且在污水处理方面还存在着空白。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将松北、呼兰、阿城和双城等相继纳入市区范围的新区划入管理范围,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江南主城区的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系统独立区域由区政府制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对于无法核实责任人的排水设施,由市政府核拨修缮费用并同意交由专业运营单位管理。
《条例》规定,哈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要向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建设工程施工等产生油脂或泥砂的单位,应当配建油水分离器或者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
按规定,有圈占、覆盖检查井、排水管道进出口、雨水篦的;占压、堵塞、掩埋穿凿、损毁城市排水设施及排水泵站配套电缆的;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油污、有毒气体的;穿越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敷设工程管线的;破坏、盗窃、收购城市排水设施等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方面,明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先行与主导地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必须依据规划进行。对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监管作出了统一规定,明确了行政管理主体及其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对污泥处理等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