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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公积金政策调整 购买新建住房单人公积金可贷款60万

2016-04-26 13:04:51 信息来源:东北网发布者:看龙江点击量:

 东北网4月10日讯(记者 张广义)记者从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助推房地产去库存,哈市将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政策做出适时调整,10日起,购买新建住房或房龄在20年(含)以下二手房的,单人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60万元,双人提高到80万元。

  “两种情况”视为公积金连续汇缴

  据了解,新政策对借款人应按照规定连续汇缴6个月公积金方可申请贷款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规定,按月、连续、足额汇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以下两种情况,视为连续汇缴:1.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曾办理过公积金提取业务;2.借款人因调转单位造成个人公积金漏缴,但已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缴。

  上调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上限

  购买新建住房或房龄在20年(含)以下二手房的,单人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60万元,双人提高到80万元。

  补充完善贷款期限以及延长贷款年龄规定

  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建户且连续缴存公积金(不考虑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是否曾办理过公积金提取业务)5年(含)以上、首次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放宽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范围

  已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以及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均可提取个人账户的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但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调整组合贷款有关规定。

  当公积金个人贷款可贷额度无法满足借款人需求时,借款人可以选择组合贷款方式,即向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继续申请商业贷款,申请商业贷款时,应按照受委托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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