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校区房卖便宜了玩失踪 哈市仲裁委: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2016-04-19 14:06:29 信息来源:生活报发布者:看龙江点击量:
生活报4月6日讯 哈市的张某买到一套可心的房子,合同签了,首付款也交了,可因房价上涨,卖房人却想反悔。遇到这种情况,买方要如何维权呢?
2015年10月,张某预购一套校区房,与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63万元。张某预先交了首付款20万,并约定2015年底一次性交付剩余房款,徐某向张某交房。然而在此期间房价上涨,徐某要求张某再补交5万元购房款,张某拒绝。临近交房款日期,张某却无法联系上徐某,直到今年1月,张某终于联系上徐某,要求交房款,徐某却以张某未按期交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张某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徐某继续履行合同。
经哈市仲裁委裁决,首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因找不到徐某而无法交付房款,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且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最后,房价变动属于买卖前双方能够预见到的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迁等解除合同事由。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据此,徐某应继续履行合同,接受张某购房款,并配合办理房屋更名手续。
哈市仲裁委提醒:在房地产市场,房价会有涨跌,对于买卖双方都存在一定风险,但双方当事人一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