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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买基金遇到怪现象 存折和密码都在四万块钱却没了

2016-03-28 09:45:11 信息来源:大庆网发布者:看龙江点击量:

东北网3月28日讯 自家存折上少了4万元,老人说借给银行女客户经理了,老妻怀疑他养小蜜了。老人向女客户经理讨还这笔钱,女经理竟然说自己从没借过他的钱。这钱到底是怎么没的?谁该为这笔钱买单?

  退休老人买基金,遇到热情女经理

  70岁的李忠,家住让胡路区,是一名退休职工,儿女均已成家立业,手里有些闲钱,2007年就开始买基金。可是,李忠对基金常识一无所知,根本不知道自己要买哪只基金,更不知道买多少合适,他的眼神和耳朵也不太灵活,跟柜员交流起来非常费劲儿。这时,一个叫孙晓丹的客户经理走到他面前,认真地帮他解答各种问题,并根据他的实际情况,推荐了几只基金。

  在孙晓丹的帮助下,李忠开立了基金账户并关联了活期存款账户(简称“关联账户”)。由于孙晓丹要帮客户进行基金的买入和卖出,所以,李忠按银行要求,将自己关联账户的密码告诉了她。

  那天,李忠买了两万元基金。没想到,半个多月就赚了2000多元。李忠高兴得直跟老伴儿高秀英叨咕:“这比捡钱都容易,我得再去买点儿。”

  第二次,李忠又买了3万元。从2007年2月至10月,李忠共分8次申购基金,总金额为14.4万元。每次买基金时,孙晓丹都热情服务,有时还与李忠唠唠家常,李忠对她的服务非常满意,两人相处得亲如父女。

  妻子质疑养小三,老人称钱借给了女经理

  后来,李忠买的基金就不那么赚钱了,他的身体也大不如从前,老两口常住海南,很少回来,没有时间和精力理会那个基金账户。

  2015年6月,老两口回到大庆。高秀英拿着关联账户的活期存折,到银行打印了交易明细,发现有4万元于2007年6月被取出。存折上显示,这笔钱不是用来买基金了,而是在柜台直接被取走了,她心里充满了疑问。

  一回到家,她就问这笔钱哪里去了。李忠说:“2007年6月份,我去银行买基金,孙晓丹从我的关联账户上取了4万元钱。我发现后,问她这笔钱哪里去了。她说,家里买房子,急着交首付,借这笔钱先用用,很快就还。考虑到咱们的基金赚了那么多钱,她也没少出力,我就没好意思说不借给她。原本想着她很快就还了,就没跟你说这事,后来咱们去海南了,也不急着花这钱,也没向她要。”

  高秀英满脸狐疑:“你不会是用这钱养小三了吧?”见自己的清白受质疑,李忠非常生气:“我这么大年纪了,怎么还能打人家姑娘的主意?”高秀英故意激他:“你们要是没啥事儿,明天就去把钱要回来!”

 女经理否认借钱,老人大闹银行

  第二天,李忠到银行找到孙晓丹。见到李忠,孙晓丹热情地跟他打招呼:“好久没见到你了,这次又想买哪个理财产品?”李忠说:“哪个也不买了,你向我借的4万元钱,该还给我了!”没想到,孙晓丹惊讶地说:“哎哟,大爷,我什么时候借过你钱呢?再说,我的收入这么高,根本没必要向别人借钱,你可不要诬人清白。”李忠被气得七窍生烟,将孙晓丹一顿臭骂,银行保安见状将他俩带到了经理室。

  李忠说清事情原委,银行经理保证,调查清楚后一定给他一个交代。

  一周后,银行答复,这笔钱果然于2007年6月份被取走了。由于取款凭条上没有签字,加之当时的银行监控录像早已删除,所以无法查清是谁取走了这4万元钱,办理这笔业务的银行柜员因此受到了处分。

  虽然银行给了说法,但是自己的损失谁来承担?李忠夫妇不甘心4万元就这么打了水漂,于2015年7月将银行和孙晓丹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返还自己4万元存款及利息两万元。

  取款凭条没签字,法院判银行赔偿

  在法庭上,李忠出示了存折的打印记录,证实4万元钱确实被取走。而在银行提取的取款凭条上也没有任何签字,证实这笔钱不是自己取的。

  银行方面辩称,根据基金交易常识,基金的买入和卖出都是原告向自己发出指令,通过关联账户进行交易,卖出基金后,通过银基转账,通过关联账户才能支取。自己如实在原告基金账户及关联账户、银行电脑系统中及时记录了交易信息。原告没有举证丢失的4万元钱是在基金账户中丢失的还是关联账户丢失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原则,原告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责任。

  银行方面认为,原告以取款凭条没签字,不能证明4万元是被别人取走了。第一,法律未强制性规定取款凭条必须由取款人签字。第二,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存款合同及操作惯例来看,也未明确约定凭条签字须由本人完成。取款凭条上的签名确认仅作为银行内部查验凭证而已,因此不能以取款凭条未签名否认存款人的取款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原告将争议款项存入被告银行的事实,当事人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因被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向原告支付了该款项,法院对原告要求返还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孙晓丹作为银行雇员,她与被告不当支付款项行为相关。所以,原告向其主张权力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银行一次性向李忠支付存款4万元及利息两万元,共计6万元。

  法院为何支持李忠的诉讼请求?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贤伟对此进行了解析。李贤伟说,到底是谁取了这4万元钱,虽然最终没有定论,但是根据银行行业规范,这种大额现金的支取,必须有客户签字。但是,银行没有要求客户签字,说明银行的工作是有瑕疵的,因此银行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李贤伟提醒广大市民,在与银行等机构打交道时,必须妥善保存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如果涉及到经济往来,应该留下相应证据,以免发生争议的时候说不清。例如本案,当初李忠如果向孙晓丹索取借条,后来的官司也不会发生。

  (文中当事人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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