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别被“男士优先”唬住 律师:职位不该设性别门槛
2016-03-15 17:22:24 信息来源:大庆网发布者:看龙江点击量:
东北网3月15日讯 没有哪份工作是为特定的人准备的,因此求职者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一些是合理的、应该克服的,但也有一些霸王条款,比如规定了求职者的性别。
3月1日,东风新村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找工作遇到性别歧视
王女士大学主修室内设计,毕业后的两年也在一些装修公司工作过。她觉得,凭借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工作经验,找同类工作应该不难,却没想到在网上投了很多简历后,没有一家公司给她打电话。
无奈之下,王女士开始主动到一些公司毛遂自荐,虽然有工作经验,但很多公司得知她还没有成家,就委婉地拒绝了。
“很多公司都考虑,单身女性以后必然要结婚生子,就会耽误工作,所以很多职位都强调男士优先,即使我完全可以胜任这些工作也都应聘不上。”王女士说。
怀孕3个月被公司辞退
今年30岁的赵女士在我市一家私企工作,工作两年多一直兢兢业业。今年年初,赵女士怀孕了,家里人都替她高兴。可春节假期刚结束,单位人事部就通知她不用再来上班了。
“人事说,目前公司人员负担重,必须辞退一些,看我怀孕肚子越来越大,怕我太辛苦,所以就分了个名额到我头上。”赵女士说,单位表示可以保留她的保险,但钱需要她自己缴。因为生孩子需要报销,所以,虽然公司将她辞退,但她也只好忍气吞声了。
律师说法
职位不该设性别门槛
生活中,很多人找工作都遇到性别歧视,实际上,我国法律对此明令禁止。本期,记者邀请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马明刚律师来给大家讲讲女性应聘的那些事儿。
1.招聘启事写明“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否合法?
马明刚: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合法吗?
马明刚:违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当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类似约定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为了顺利就业,如果用人单位非得写上此类条款,大可不必针锋相对,即使签了也不会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入职时未告知公司怀孕事实,入职后公司以存在欺诈行为解雇员工,合法吗?
马明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这类解雇不合法。用人单位的行为实际上限制了怀孕妇女获得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是对怀孕妇女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