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去年审理刑事案件3万余件 通报十大案例
2016-03-13 15:52:07 信息来源:生活报发布者:看龙江点击量:
生活报2月27日讯 记者26日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刑事案件30909件,审结29250件,结案率94.6%。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比率为34.11%;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比率为57.09%。另外,一审刑事案件调解结案6888件,占一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73.6%。
发布会还通报了2015年度我省刑事审判十起典型案例。
三人用炸药炸死3只黑熊
2014年3月,抚远市唐某得知朋友陈某会“整熊”,就商议着赚些“大钱”。2014年7月,两人电话联系后,一起带着“炸子”、折叠锯等工具,由朋友毛某开船,来到黑瞎子岛区域,陈某、唐某登岛后分别在5棵树上安装了捕猎熊类的工具。随后几天内,陈某、唐某在安装炸子的地方先后发现了3头被炸死的熊,便取下熊胆和熊掌,在黑市卖得赃款1万元。
案发后经人举报,在林中发现多处血迹和多只熊的毛皮和尸体,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而案发。经调查,唐某、毛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猎杀的熊为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物棕熊。
抚远市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唐某、毛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赃款1万元没收,三人均表示不上诉。
押运员持枪抢劫珠宝店抢了25万元项链
2014年11月,牡丹江市某保安公司押运员俞某生活窘迫,产生抢劫金店的想法。2014年12月22日12时,俞某完成押运工作后,私自拿出其使用的97-1式防暴枪,来到某商厦内的珠宝店,将枪头露出给营业员高某看,让高某交出展柜钥匙后,抢走价值25万余元的项链。在俞某准备逃跑时,竟亮出枪支对准追赶他的商场保安,威逼保安退离,随后逃离珠宝店。案发后,警方根据店员描述和监控,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俞某。经警方传唤,俞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部分赃款、赃物返还被害单位。
2015年,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俞某表示不上诉。
香油精加色拉油兑成伪劣芝麻油
2006年4月11日,绥化市刘某与郭某共同出资成立哈尔滨希强调味品有限公司,为降低成本谋取利益,刘某从薛某处购入香油香精、粗制棉籽油(俗称“黑油”,又称“香油色素”),从某贸易公司等处购入色拉油,指使唐某等人将香油香精、粗制棉籽油、色拉油按照一定比例勾兑成伪劣香油,或在香油中掺入伪劣香油,经灌装、包装后,粘贴九里香牌或某知名品牌商标向市面销售,并标明产品由纯芝麻制成。自2006年至案发,刘某将生产的香油先后销售至哈尔滨某食品公司、某调味品公司以及多家餐饮企业、超市。
2012年8月,刘某为降低生产成本,谋取非法利益,在蜂蜜中掺入麦芽糖浆,制成伪劣蜂蜜,粘贴某品牌椴树蜜商标,销售给多家食品公司。经鉴定,刘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香油、蜂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总额为1179万余元,未销售伪劣产品价值5.3万余元。薛某生产伪劣香油价值1158万余元,未销售伪劣产品价值5.3万余元。郭某销售假冒伪劣香油总额为9万元。此外,刘某为销售其生产的伪劣香油,指使销售员向他人行贿4.4万元。
绥化市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00万元;薛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刘某、薛某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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