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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公民抗命"非辩护理由 "占祸"九犯罪成候惩

2019-04-10 21:28:55 信息来源: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点击量:

■ 區域法院昨日裁決,「佔中」九男女全部各有罪名成立,待9人求情完畢後再作量刑。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

■ 区域法院昨日裁决,“占中”九男女全部各有罪名成立,待9人求情完毕后再作量刑。香港文汇报记者梁祖彝 摄

星岛环球网消息:《文汇报》报道,2014年历时79日的非法“占领”一案,区域法院昨日颁下裁决,“占中九男女”全部各有罪名成立,待9人求情完毕后再作量刑。主审法官陈仲衡在判词中指,虽然9名被告提出所谓“公民抗命”概念,但“公民抗命”不能成为辩护理由,并批评若以为政府会因为有数以万计的人参与“占领”,就在一夜之间让步采纳“占中三丑”所提倡的普选是“不现实”和“幼稚”,而认为政府给予正面回应后数以万计的人就会一夜间散去亦是同样“幼稚”。法官强调已充分考虑基本法所赋予的和平集会权利,而当控方能证明有关集会不受法律保障,并造成过度不合理的阻碍时,声称控罪会造成“寒蝉效应”并不合理。

“占中九男女”昨日就各自控罪获得裁决。其中,第四至第九被告陈淑庄、邵家臻、张秀贤、锺耀华、黄浩铭、李永达全部控罪成立,而第一至第三被告戴耀廷、陈健民和朱耀明(下称三人)各有一至两项罪名成立。

“抗命”不可造成过度损害和不便

在268页的判词中,法官除了交代各人控罪、法律原则等之外,还详述了对“公民抗命”原则、控罪是否适合、有关比例的衡量等的考虑。

在谈及“公民抗命”时,法官指出,虽然被告提出有关概念,但“公民抗命”不能成为被告面对刑事控罪时的辩护理由,而法庭的功能亦非裁定“公民抗命”背后的政治因素,而是聚焦于控罪元素及争议事项作判决。

法官表示,香港承认“公民抗命”的概念,惟示威者须表现合理,并且没有造成过度的损害和不便,并以接受法律惩罚去显示其信念的真诚。

就第二被告陈健民声称一直有注意行动所造成的阻碍是否合乎比例(proportionality),法官指出,在公众妨扰的罪行上,并非瘫痪一个地区或金融中心才算是足够严重的阻碍,三人以此来作为衡量标准是“完全错误(totally wrong)”,并指出陈健民在2014年11月时亦表达过“不应对他人造成过大不便”,惟当时已是“迟来的醒觉”。

法官相信,三人在2014年9月27日至28日期间,呼吁“逼爆”金钟和中环,并宣布“占中”启动时,已经知道大规模的“占领”必然会对公众造成过度不便。

至于三人呼吁示威者接受被拘捕的方式,需要几名警员去搬一名示威者,虽然他们没有在拘捕时产生冲突,但“一定有意图延长拘捕行动所需要的时间”,而证据显示,在2014年12月11日清场当日,警方用了近5小时去拘捕242人。

靠“占领”逼政府妥协是“幼稚”

三人宣称如果有数以万计的人参加“占中”,政府最大的关注就会是推行“真普选”而非拘捕示威者,法官批评有关主张“不现实”,并直言认为政府会因为有数以万计的人“占领”,就在一夜之间让步,采纳三人所提倡的普选是“幼稚”,而认为政府给予正面回应后数以万计的人就会一夜间散去亦是同样“幼稚”。

对于有人认为有关罪名“过时”和“模糊”,质疑“串谋犯公众妨扰”会压缩公众行使言论自由、表达自由、集会自由等权利,法官指出公众妨扰罪符合“欧洲人权公约”中的确定性要求。

称控罪造成“寒蝉效应”不合理

法官并指出,在检视有关行为所造成的阻碍是否不合理时,须视乎其程度和持续时间、所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及当中的目的等,强调已充分考虑基本法所保障的示威集会权,惟其他人使用道路的权利同样重要,故所造成的阻碍不可超越合理界限,当控方能证明有关集会不受法律保障,并造成过度不合理的阻碍时,声称“串谋犯公众妨扰”的控罪会造成“寒蝉效应”并不合理。

法官昨日作出裁决后听取被告求情,其中戴耀廷和陈健民放弃,只有邵家臻和朱耀明求情。法官今日会听取余下被告求情,各被告准以原有条件保释。

法官逐点解释6控罪

串谋犯公众妨扰罪

地点:中环及一带

被告: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

判词重点:

■ 三人于2013年3月宣布发起“和平占中”,主张违法占据中环或一带的公众地方和道路,以争取普选特首,同年并接受传媒访问、举办“商讨日”,但由于当时未有提出地点及时间等详情,因此当时未构成串谋犯公众妨扰罪

■ 2014年9月、即人大“8·31”决定公布后,三人宣布于10月1日在遮打道启动“和平占中”,这时就构成串谋犯公众妨扰罪

■ 三人于2014年9月28号凌晨提前启动“占中”,虽然地点与时间和最初计划不同,只是略为修改原本计划内容,仍属串谋犯公众妨扰罪,直至12月2日他们自首为止

■ 陈健民称“占领”的干扰就像一场台风,但台风是市民无法避免自然现象,而“占领”的主办方可事先做工夫,将干扰及不便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 代表三人的资深大律师麦高义称,警方施放催泪气体令更多人占据道路,是三人意想不到的,但三人宣布提前启动“占中”一刻,他们已预计到警方或会使用催泪气体,而当警方施放催泪气体,三人不但没有呼吁中止行动,反而顺水推舟推动行动。此外,催泪气体是在三人串谋犯公众妨扰的行为发生后才施放,故对裁决并不重要

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 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

地点:添美道

被告: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陈淑庄、邵家臻、张秀贤、锺耀华

判词重点:

■ 辩方称警方在2014年9月26日已封闭添美道,众人不可能在那里构成公众妨扰,但警方封路只是出于安全考虑,不代表示威者有权无限期占据道路,而且案情是指他们煽惑他人在添美道及“一带”构成妨扰

■ 陈健民和朱耀明没有亲自叫添美道的群众逼爆金钟、中环和湾仔附近地区,亦没叫在场群众煽惑他人,但基于伙同犯罪原则,如果但若其他人作出煽惑时,在场其他被告也可被视作认同煽惑言行,共同犯案

■ 有充分证据证明戴耀廷、陈淑庄、邵家臻和锺耀华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基于伙同犯罪原则,陈健民和张秀贤亦干犯相同控罪,朱耀明因不在场,罪名不成立

■ 有充分证据证明邵家臻、张秀贤和锺耀华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基于伙同犯罪原则,陈淑庄亦干犯相同控罪,戴耀廷、陈健民和朱耀明三子因不在现场,罪名不成立

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 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

地点:分域码头街 被告:黄浩铭

判词重点:

■ 黄浩铭当日在分域码头街呼吁群众留在马路,及号召更多人前来,以阻碍消防员到达,有意图无限期占据分域码头街,而且煽惑他人占据道路并非合理地使用道路,可以严重妨碍交通及造成不便

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

地点:夏悫道近添美道

被告:李永达

判词重点:

■ 李永达当日呼吁占领夏悫道6条行车线,范围广泛,是连接湾仔、金钟及中环的主要道路,而他也有意图无限期占据道路,更被警方拍下影片,毫无合理疑点

■资料来源:判词

 

回应热点关注 反驳“政治检控” 法官逐项详释判案法理

“占中九男女”被起诉一事,被反对派形容为“政治检控”。主审法官陈仲衡昨日除了在判词中详述“公民抗命”不可成为抗辩理由、串谋犯公众妨扰罪不会对公众行为言论或集会自由等造成“寒蝉效应”外,还对是次引用普通法的公众妨扰罪起诉9人是否恰当,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和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是否合宪、是否符合比例,警方封锁添美道是否代表被告无法煽惑他人等作出解释。香港文汇报记者整理了判词中对有关议题的看法,与读者剖析当中法理。

控罪的适当性

争议︰检控施加大惩罚

在有其他更适合的罪名下,控方不应以“公众妨扰罪”控告9人。 戴耀廷引述评论称,近年以“公众妨扰罪”起诉的案件,要不就是检控官想对被告施加更大惩罚,要不就是被告的行为并非明显犯罪,而检控官想不到其他起诉被告的理由。

法官看法:取决于法庭裁决

虽然“公众妨扰罪”当中不少行为,现时都有、并多数会以特定法例处理,而非以普通法处理,但如果有关法例未能反映罪行的严重性,例如有人在街上扔烟花,而对公众造成灾难后果,以“公众妨扰罪”起诉并非不恰当。

控方能否对被告“施加更大惩罚”,取决于法庭对被定罪者的罪责的裁决。如果检控方认为该案极需显示到其罪责,而其他法例并不能符合有关要求,检控方有权以普通法中的“公众妨扰罪”作起诉。

“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和“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

争议︰言论自由会吓怕?

有关罪名并不合宪,因为煽惑应该在有实质效果时才计算,但煽惑者不可能预知有关后果,故有关罪行并无足够确定性。有关罪行亦违反“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法庭是审视“占领”由开始至完结的情况,去衡量被告之前的言论,有关做法会对言论自由等产生寒蝉效应等。

法官看法:罪行关注的是意图

不认为当中有“不确定”或“模糊”的地方,法律上对公众妨扰有明确界定,就是做了一些不受法律保障的行为,或忽视法律责任,以及有关行为或无视对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又或者阻碍公众行使普遍的权利,而阻碍公共道路正是其中一项。

过往案例说明,被煽动者的真实意图是完全无关的,有关罪行亦不涉及并违反“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问题。有关罪行所关注的是被告,即煽惑者的犯罪行为和意图,即被告在作出有关煽惑时,是否有意图或相信如果被煽惑者依从其主张,被煽惑者会触犯公众妨扰罪。

警方封锁添美道的作用

争议︰封路怎煽惑到场?

因为警方在2014年9月26日已封锁了添美道,故有关被告不可能再以阻碍道路造成煽惑公众妨扰,而示威者在添美道的集会和“占领”也因此合法,因此被指煽惑公众到添美道的被告并无相关犯罪意图。由于“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和“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均是指被告在2014年9月27日至28日期间的言行,而添美道已被封锁,故有关被告不可能触犯该两项罪行。

法官看法:吁占金钟中环湾仔

封锁添美道并非案件的重点。虽然添美道被封锁,但有证据显示被告呼吁公众绕湾仔演艺学院的道路到场集会,故警方封锁金钟至添美道并非借口。

同时,警方封锁添美道亦非任何市民可以留在有关道路的理由,亦非让示威者可以无限期“占领”,但第一至第七被告可以享有因为有关封锁而不认为对公众造成滋扰的“疑点利益”。

不过,“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和“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的控罪并无问题。因为两条控罪都指明是“对添美道及‘邻近’公共地方和道路造成阻碍”,有关被告仍有呼吁公众去“占领”金钟、中环和湾仔,明显已超越添美道的封锁范围。同时,有关被告不可能会认为“迫爆”金钟和中环所造成的阻碍不是不合理。

是否合乎比例

争议︰罪与行不相称?

对示威者因为示威所造成的不合理阻碍作一篮子刑事定罪,是不相称的做法,这样会对示威者造成沉重负担。

法官看法:保障权利合乎比例

过往案例指出,当示威者不合法地影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有关行为已不受法律保障,而有关行为是否合理,会纳入考虑控罪是否合乎比例中,而法庭亦会充分考虑基本法所保障的和平集会权利。有关控罪须证明所造成的阻碍超出合理界限,而且是对公众的共同损害。有关控罪符合“合乎比例”的要求,去限制集会等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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