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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吴文远案上诉得直变相纵容暴力

2019-03-11 23:22:41 信息来源: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点击量:

近期有两宗针对前任行政长官梁振英的普通袭击案都上诉得直(分别是黄毓民案和吴文远案),被告均能脱罪,判决影响深远,法庭似未能彰显公义,反有纵容暴力之嫌。两宗案件初审时被告均罪名成立,并被判处监禁的刑罚,但上诉至高等法院时均被放生。

笔者不想猜测法庭的动机,但司法公正涉及观感。明明犯法,却因法官的主观意志及一些所谓“技术性理由”,令被告脱罪,很多市民都觉得匪夷所思,质疑这就是香港的法治吗?

普通袭击是普通法罪行,只要被告蓄意或罔顾后果,作出令受害人忧虑当场会遭到非法武力对待的行为,便足以入罪。即使没有身体接触,也可构成袭击罪。黄毓民掟杯案中,法官张慧玲认为梁振英并无惊恐或忧虑被袭,故裁定黄袭击罪不成立,上诉得直,得以脱罪。

以受袭者是否惊恐作定罪标准值商榷

吴文远掟三文治,击中署理总督察的身体,犯罪行为已然形成。吴的犯罪意图是袭击梁振英,这个意图转移至总督察身上,这是十分清晰的。法官邱智立也认为,如告吴掟梁振英,普通袭击可以罪成,但现在告吴掟署理总督察而定罪,法官则认为不稳妥。

其实,这正是法律上的“恶意转移”行为,告普通袭击署理总督察,罪名也应成立。但法官就认为,证据显示署理总督察未有惊恐,为被告开脱,所以判吴上诉得直。与黄毓民案脱罪理由如出一辙,法官都是以受袭者是否惊恐,作为入罪标准。

两宗案件都有一个共通点,就是法官在看过现场录像片段中受袭者神情后,均主观臆测,受袭者未受惊吓,推翻受袭者在法庭上关于他们受袭时心理状态所给予的证供,因而判断原审法官判被告有罪是“不安全和不稳妥的”,继而判被告脱罪。

但两位高等法院法官似乎忽略了一种情况,就是无论特首或署理总督察,基于他们的职位或训练,都可能有表现处变不惊的特质,但并不等于他们内心不惊恐、不担忧,不能光靠观看影片片段而判断他们没有受惊吓。

这就是为何在这两宗案件中,司法程序都要求梁振英和署理总督察上庭给口供,目的就是要澄清两位证人在受袭时的心理状态。而两位高等法院法官在判词中所作出的判断,明显否定了梁振英与署理总督察的口供,而简单主观地以录像片段中受袭者的反应作出受袭者没有忧虑被袭击的结论。并因此判断,这是合理疑点,判上诉人得直。

笔者认为,两位高等法院法官的判断不合常理,作出的推论相当牵强,给人的印象是,法官以主观意志主导案件证据的取向,未有对案件作全盘考虑,这样的判断才是最不安全和不稳妥。

特别是在吴文远案中,邱官更在判词中加入自己对检控当局的主观臆测意见,表示该案有充足证据证明吴文远有袭击梁振英,质疑控方因梁当时是特首身份,因而作出“一个表面看来不合常理的检控决定”,并表达他觉得控方的做法明显值得商榷和令人不安。

律政司马上澄清,特区政府检控工作不受个别人士的地位所影响,只会就事实和证据公平公正作出检控。无论如何,法官的个人揣测十分不恰当,给人的印象是他有政治前设,针对控方。一般市民会觉得,法官对控方检控有强烈的个人意见,那么他的裁决会否公平公正?会否不偏颇呢?

传递鼓励暴力行为的错误信息

另外,吴文远有袭击犯罪行为,他掟出的三文治击中署理总督察的身体,吴亦坦承有袭击意图,竟然可脱罪,市民不禁会问,法治公义何在?这是本案最荒谬的地方。

法庭一再判袭击时任特首梁振英的疑犯脱罪,放生诉诸暴力的袭击者,给社会传递错误信息,就是法庭有意无意容许以争取自由之名而使用暴力,等同变相鼓励暴力行为,这绝对是对香港法治的冲击。

法庭当然要保护市民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以及游行集会示威的自由。但遗憾的是,法庭近期判决的客观效果,纵容激进分子使用暴力,而不是和平理性地表达意见,这样的结果极不理想,必须改正。律政司应在详细研究法庭判词后提出上诉,以澄清高等法院法官的某些法律观点,望能拨乱反正。

作者:黄国恩 执业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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