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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法立法】反对派吓人 乱解国歌法

2019-01-14 22:48:52 信息来源: 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点击量:

星岛环球网消息:《文汇报》报道,《国歌条例草案》将于本月底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辩论,意味国歌法的本地立法程序开始进入直路。事实上,香港已就性质相同的《国旗及国徽条例》立法,但只有个别激进分子曾因故意侮辱国旗而被法庭裁定有罪,普罗大众的生活根本不受影响。惟香港反对派各党派依然在国歌法本地立法一事上断章取义、煽风点火,荒谬地声称“唱歌走音”也会犯法;又声言有关条例是想“打压言论自由”,甚至以所谓的“法律观点”去误导市民,声称《国歌条例草案》“违反基本法”、“比内地国歌法还要严苛”云云。

香港文汇报整理了反对派6大谬论,并逐一呈现事实及权威解释,让真理越辩越明。

1、学校教唱“违”基本法?

谬论

《国歌条例草案》违反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因为该条例说明教育政策是特区政府自治范围内的事,而条例则要求教育局须就教授国歌法向学校发出指引。

事实

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列明,特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

依本地教育机制实行

是次《国歌条例草案》列明须在中小学教育中纳入国歌相关教育,既是反映内地国歌法的要求,其实亦是沿着一贯教育制度发展,因为现时中小学教育,即原有的教育制度,亦向来有教授学生相关知识,再加上《国歌条例草案》只要求教育局局长发出指示,但具体如何去做,亦是按本地教育的机制和系统去实行,故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一再强调,有关安排“完全符合基本法,充分反映‘一国两制’的精神”。

2、“打压”言论自由?

谬论

《国歌条例草案》“打压言论自由”、“箝制反对声音”。

事实

1999年,特区终审法院驳回一宗侮辱国旗和区旗案件的上诉。时任终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在判词中解释,发表自由的权利并非绝对,并引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三)条指,发表自由的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有关限制必须是经法律规定,且为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或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所必要者为限。

案例认同自由有界线

李国能当时强调,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这个不可分离的部分恢复行使主权,并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此情况下,保护国旗这合法的社会利益,以及保护区旗这合法的社区利益,两者均属公共秩序这概念所包含之范围内。”

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正处于新的宪制秩序,贯彻“一国两制”极之重要,正如维护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亦是极之重要一样,“既然国旗及区旗具独有的象征意义,保护这两面旗帜免受侮辱对达至上述目标也就起着重大作用。”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表示,国歌与国旗一样,都是作为国家的象征及标志,应该要尊重,不能以侮辱国歌去表达意见,“你可以透过其他方式去表达,不过你不要搞国歌。”

3、刑罚较内地“严苛”?

谬论

《国歌条例草案》列明侮辱国歌者最多可囚3年和罚款5万元,而内地,国歌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的刑罚,故香港的《国歌条例草案》比内地实施的国歌法还要严苛。

事实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指出,内地实施的国歌法同样有监禁的条款,只是没有列在国歌法内,而是列在国家刑法中,监禁期同样亦是3年,故香港建议的法例并非比内地更为严苛。

与辱国旗国徽看齐

类似而又实行多年的法例,如《国旗及国徽条例》亦列明,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可见《国歌条例草案》并无特别严苛,只是与相关的法律看齐。

聂德权在解释法例的时候指出,若无完全遵照庄重肃立的礼仪,其实亦无罚则,只有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的言行,才会有相应的刑罚。

4.行街听见国歌要肃立?

谬论

“香港众志”及社民连制作多段短片,声言立法后市民在逛街时一听到国歌就要当街肃立,又恐吓受访市民称唱国歌时走音、不记得国歌歌词,甚至“唱得不好”都会犯法。

事实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多次重申,国歌法本地立法的主要精神是尊重,市民大众的日常生活不会有影响,只要尊重国歌就不会有问题。

粤语唱国歌 “不觉有问题”

他解释,由于这些并非出席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当市民只是听到电视播国歌时,毋须肃立。

如在奏唱国歌的场合中,市民因普通话或音乐感欠佳而唱得不好,聂德权强调只要不是故意及公开地去侮辱国歌,就不会有问题,若只能用广东话唱国歌也“不觉得有问题”,而拍子、音调等未必完全跟足仍然可以接受。

至于音乐创作,他指要以整个创作来看,但重点是不可拿着国歌的歌词、曲谱去篡改。就渗入部分国歌旋律的歌曲《球迷奇遇记》和《全日爱》,聂德权在听完整首歌后亦表示在整体上无问题,不涉违法。

5、检控时限利“秋后算账”?

谬论

延长检控时限至两年,是方便政府“秋后算账”,增加市民疑虑。

事实

草案第七(7)条规定,侮辱国歌罪行的检控时限,订于警务处处长发现或知悉有关罪行后一年内,或有关罪行发生后两年内,以较早者为准。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解释,警方指有关罪行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确的肇事者,或涉及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未必可以在一般的罪行发生后6个月的检控时限内完成调查,因此延长检控时限。

两年时限非追溯期

他强调,有关做法与所谓的“秋后算账”无关,并指两年并非“追溯期”,而是罪行已经发生,有关部门要看有无足够证据去检控,“如果有罪行发生,警方当然要去调查和取证,我们亦要给警方合理时间去做事。”

事实上,多条法例的检控时限也是超过罪行发生后6个月,例如《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就可在罪行发生当日后起计的两年内提出告发,《旅馆业条例》及《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则可在当局发现或获悉有关罪行后6个月内提出检控。

6、立会宣誓奏唱“洗脑”?

谬论

在立法会宣誓仪式上奏唱国歌,是要对议员作“思想改造”,令议会“人大化”。

事实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表示,立法会宣誓仪式要奏唱国歌,是因为作为全国性法律的国歌法,列出一系列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宣誓仪式,因此要考虑国歌法相关要求,并在本地法例中反映出来。

议员参选已表明效忠国家

他强调,立法会议员是主要公职人员,在参选时已表明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下,于宣誓仪式中奏唱国歌是正常的事。

国歌法规定,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宪法宣誓仪式。《国歌条例草案》就规定,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司法人员、行政会议成员及立法会议员宣誓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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