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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内地就业免缴境外税延至6年

2018-12-23 20:17:33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香港《文汇报》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昨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新出台的个税征管条例,加大对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个人,其境外收入在中国境内免缴个人所得税。业内分析,这意味着,包括港人在内的所有境外人士享受“个税豁免”政策年限,将从五年延长至六年,大部分在华工作的境外人士利用“六年豁免”规则,可使大部分境外收入豁免缴纳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此举回应了社会呼声,凸显中国经济发展新阶段吸引国际人才来华、支持国家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

今年内地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对中国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从过去的“居住满一年”,调整为“居住满183天”,实际上扩大了境外人士个税征收范围,一些境外人士若由非居民纳税人变为居民纳税人,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按中国个税法规定缴纳个税,也引发境外人士增加税负的担忧。

住满183天为纳税居民

而在与个税法配套实施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中国一直以来针对境外人士采取“五年豁免”的优惠政策,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10月20日对外发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对接183天税收居民认定的新标准外,平移了原来对非居民纳税人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年限仍是五年,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累计居住满183天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境外收入在中国境内免税。

而此次公布的最终文件显示,“五年豁免”政策的优惠年限,延长为6年,业内评价“政策力度超预期”。

比五年豁免还要宽松

新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四条提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德勤税务师李然江对此解释称,这意味着居住满5年后有一次超过30天的离境即可免税,不仅是延长了优惠年限,还提出只要离境超过30天就重新计算连续年限,这一操作的实际效果相对于宽限了183天的税收居民规定。新政策比过去五年豁免还要宽松,大部分在华工作的境外人士利用“六年豁免”规则,可使大部分境外收入豁免缴纳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90天豁免政策亦延续

另外,针对境外人士的90天豁免政策亦延续。新个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并且不由该僱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新个税法实施条例中还有多项普惠减税措施。例如,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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