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应以个人政治观点渗入法律诠释
2018-12-16 02:23:52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主动释法的权力”,此言毫无根据,因为宪法和基本法均写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全面解释权。人大主动释法,不仅没有破坏香港的司法独立,反而起到释疑止争、凝聚共识的积极效果,得到香港社会广泛认同和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及2016年两度主动解释基本法,获得香港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但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声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主动释法的权力”,“愈少释法愈好”,而释法会为法治带来“长期伤害”,“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有“制约”,否则在作出“破坏”后难以“修补”云云。
人大释法权全面而不受限制
对于所谓人大常委会“没有主动释法的权力”,早于1999年的刘港榕诉入境处处长一案中,终审法院已明确反驳此观点,并于判词中写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的主动解释权,而其解释权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general and unqualified)”。判词强调,认为人大释法应在特区终审法院提请下才可启动的说法属“不可接受(cannot be accepted)”。
终审法院判词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明显有权力去作出解释(has the power to make the Interpretation),而有关权力来自《中国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的第四款“解释法律”,以及香港基本法第158条。
判词续指,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香港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赋予人大“全面而不受限制的(general and unqualified)”的解释权,并不受限于该条第二款(授权特区法院自行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自治范围内的条文)和第三款(法院在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款包含:一是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文作出解释,不限于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二是不论需要解释的事项是否涉及诉讼案件,人大都可以释法;三是它可以依据终审法院的请求释法,也可以按照有权提出解释议案的机构的请求来释法,它还可以自己主动释法。
法官言行必须谨慎小心
此外包致金更大谈一己政见,称香港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没有民主”,香港民主进程“停滞不前”,令“一国两制”受到威胁,必须“立即重启”民主进程,而法治也不可成为阻碍民主的“借口”云云。包致金所讲香港的民主进程与“一国两制”情况并不符现实。
回归后,香港居民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在每5年一个轮回的选举周期内,香港至少举行5场大的选举,每一场选举都是依法有序进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度越来越高,立法会地区直选议席从第一届占三分之一的20席,增加至第三届的半数30席。立法会议席由60席增至70席,选民手持两票,一票投在地区直选议席,一票投在功能界别议席;选举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800人增至1,200人。
法律界人士指出,包致金身为一名资深法官,言行必须谨慎小心,不能以个人政治观点渗入法律的诠释,更应避免显现自己的政治立场,特别是在公众场合,否则会对市民大众造成误会,令市民觉得法官并非政治中立,在审理案件中会有政治立场,出现偏颇的裁决,影响市民甚至国际社会对香港司法独立的信心。包致金身为现任特区终院的法官,不应评论时事及妄加自己的政治意见、取态,偏离法律的真正解释,误导公众人士造成直接的不良影响,打击司法公义和香港的优良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