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凯廸“暗独”兼无心服务村民被DQ咎由自取
2018-12-09 06:57:14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昨日,立法会内会否决休会辩论朱凯廸参选提名无效事件。朱凯廸参加元岗新村村代表选举被DQ,在法理上毋庸置疑,不论在反对派眼中村代表的地位如何“微不足道”,但都属于香港建制一环,同样受到基本法104条要求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规管。香港的公职人员选举都必须宣示拥护基本法,不能违反基本法规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连基本法也不拥护,这样的人有什么资格担任公职?朱凯廸主张“暗独”、“自决”被DQ是咎由自取,他无心服务村民,政治诚信完全破产,没有资格参加村代表选举。
朱凯廸不但在法理上不具备参选村代表资格,在其所作所为也不符合参选的要求。根据现行法例要求,参加村民代表选举须符合5项资格:一是现有乡村已登记的选民;二是年满21岁;三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四是在紧接提名之前的6年一直在该现有乡村内居住的居民;五是获该现有乡村至少5名登记选民提名。对朱凯廸而言,其中4项应该问题不大,而居住6年的要求却存有不少疑点。
称居元岗6年村民指从未见过
朱凯廸为参选,自称2012年11月起居住在元岗新村,巧合地刚好符合有关要求,如果朱凯廸不是在6年前已计划好参加村代表选举,这样的居住年期实在是太过巧合。更令人质疑的是,他自称2012年11月开始居住在元岗新村,但据纪录显示他在2015年9月8日才更改选民地址,这不但不合理,更令人怀疑当中存在违法种票的行为。
作为一个以参选为职业的政客,必定会定期更新自身的选民住址,以避免受到外界的指责和诟病。既然朱凯廸自称一早已经搬到元岗新村居住,但3年来一直没有更新住址,显然不寻常,不可能是无心之失,当中存在涉嫌“种票”的成分。
如果他在当区出选,足以构成“种票”指控,就算非在当区出选,故意将选民登记留在当区,也有为友好“种票”之嫌。执法部门完全有理由调查朱凯廸没有更新选民地址的做法,是否涉及“种票”。
此外,朱凯廸自称2012年11月起居住在元岗新村,符合参选要求,但值得留意的是,元岗新村并不大,整条村不过800个村民,有村民表示,日日在村内踩单车,却从未撞见过朱凯廸。
以朱凯廸“社运本质”的高调作风,在居住6年的小村,竟然有村民表示从未见过朱凯廸,不是很离奇吗?究竟是朱凯廸一直在村内“神隐”,还是他本尊根本不在元岗新村,也令人质疑。
从来没有为村民做任何事
就当朱凯廸真的居住在元岗新村,既然他有意参选村代表,理应积极服务村民,就如选举一样,要参选就要落区进行地区工作,让选民认识自己。朱凯廸不但低调,更从来没有为村民做任何事,例如有村民指村内今年兴建行山径,承建商摆放材料的地方恰恰经过朱凯廸的选址,但村民指自己4个多月来经过该处不下50次,但从未见过朱凯廸,质问为什么朱凯廸没有为自己及村“维权”,要求承建商处理好材料?
又如今年9月中,“山竹”强台风袭港,朱凯廸说自己为村做了很多事,但有村民给他看一张相,朱凯廸竟然连相中一条元岗新村通往外界的主要道路都不知道。当时道路满是塌树,都是村民自己清理,从来没有见过尊贵的朱凯廸议员出来帮手。朱凯廸还说自己在台风中为村民做了多少事,这不是公然说谎吗?其诚信早已破产。
综合事件只有两个可能性:一是朱凯廸所谓在2012年11月就连续在元岗新村居住是说谎,可能他在当年已经租了上述单位但未有居住,反而居住在原来地址,因而没有更新自己的选民登记,村民亦表示过去没有见过朱凯廸,这样朱凯廸就是公然造假,欺骗选举事务处,可以作出追究。
二是朱凯廸在2012年11月已经在元岗新村居住,没有说谎,但这样他需要解释,何以没有更新选民登记,当中是否存在种票?而且,他既然长住该村,也有志参加村代表选举,但多年来从来没有为该村做事,所有精力都放在搞“暗独”、“自决”之上,根本无心服务村民。不论哪个原因,朱凯廸都没有资格参加村代表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