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选举人资格旨在维保选举制度
2018-10-20 00:18:21 信息来源: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点击量:
日前,选举主任宣布刘小丽参加立法会补选的提名无效,原因是选举管理委员会有理由相信她的政治立场不变。此一决定招致了一些不得体的非议。例如,英国总领事馆的发言人指出,基本法第26条保障公民参与选举的权利。
话虽如此,但参选权并非完全没有限制,事实上基本法第26条的意旨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就像其他地区一样,选举权并非是毫无限制的,而是会受到当地的法律所约束。
参选立法会的候选人必须遵守“立法会条例”中所列明的各项规定。例如,根据第37节,获提名的候选人必须年满21岁,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的居留权,并已登记成为地方选区的选民。此外,第40节则要求候选人拥护基本法和宣誓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选管会有责任把好关,禁止违反条例或行为失当的候选人参选。
禁止候选人参选早已经有先例。2016年“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就是因为他的政治议程违背参选声明而被取消参选资格。由此可见,如果有人别有用心,为达到参选的目的作出虚假声明,轻则是滥用选举制度,重则构成欺诈行为。要维护选举制度,就必须要剔除不符合资格的候选人提名。
陈浩天被取消参选资格后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主审法官欧庆祥于2月份裁定,选举主任可以“不诚实”为由取消候选人的参选资格,但强调大前提是必须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候选人作出虚假声明。此外,他亦指出选管会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应给予涉及的候选人一个机会,回应选举主任所提出的质疑。
在刘小丽的个案中,选举主任郭伟勋认为,虽然她声称从不支持“港独”,但有明确证据证明她所言失实。她否认支持“港独”,只是权宜之计,为的是避免选举主任对她作出不利的裁决。换句话说,她运用诈术,企图瞒天过海,掩饰她不承认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管治权之事实。
选举主任提出的理据是:刘小丽联同立法会议员朱凯迪和“香港众志”一众成员于2016年7月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定必捍卫“香港独立”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选项。他又指出,高等法院在2017年裁定刘小丽宣誓不当而取消她的候选资格时断定她无意正确地宣读就职誓词,因为她在2016年10月在立法会宣读誓词后随即在脸书上载帖文作出此种表态。
此外,郭伟勋还指出,刘小丽最近才从她的网站上删除载有她的2016年“自决”政纲的帖文。他相信最近才删除的政治总纲是刘小丽一贯的政治立场。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103节规定:“任何人在与选举有关的文件中作出他明知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或任何人罔顾后果地在该等文件中作出在要项上不正确的陈述,或任何人明知而在该等文件中遗漏任何要项,均属犯罪。”而涉案人最高可判处六个月监禁及罚款港币5,000元。
因此,如果选举管理委员会有证据显示候选人可能作出虚假声明,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有必要审视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提出刑事检控,并判定可能的起诉行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来源:香港文汇报 By Grenville Cro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