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在香港特区效力不容置疑
2018-07-28 10:20:59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说到法治,很多人都会说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之一。但是,我们的政治人物,又是否有充分的政治胸怀来讨论何谓法治呢?
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早前在一个“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讨会上表示,凡是《基本法》没有规定的,国家宪法即自动适用于香港;《基本法》不能取代宪法,把《基本法》说成是独立于国家宪法之外的“香港宪法”,是扭曲“一国两制”和自欺欺人。
众所周知,王振民部长是著名的内地法律学者,是研究香港《基本法》的专家。王部长在如斯场合,绝不会“空口讲白话”。但是,王部长的说话似乎触动了某些人的神经,他们立即跳出来就大肆批评一番。事实上,香港人一向以香港的小宪法来形容《基本法》,但有些人刻意不提什麼是大宪法,结果是,香港有人只知《基本法》,而不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是根据国家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基本法》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宪法授予的权力制订、颁布和实施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初期,有人只提“两制”,不提“一国”,到最近的日子,有人避不了“一国两制”,就将原本属于国家宪政层面上的中央决策曲解为“干预两制”。这究竟是谁不讲法治呢?
这个议题其实还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香港回归已经超过二十年,许多问题还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否则,王振民部长就不需要出来澄清这些基本的事实。
加强港人对宪法的认识
为何会出现这种现况,一方面,固然是内地一些做法,与香港人的价值观存在差异,这种差异造成了文化上的矛盾,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本身的教育制度,未有令我们的学生有机会全面、準确的认识我们的国家,包括国家的体制,社会制度,政策取向,等等。只有清楚明白国家与香港的差别,才能真正明白我们实行的“一国两制”是一个如何伟大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