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敏曲解人权公约 称“口讲独立”未损国安
2018-07-27 20:39:33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星岛环球网消息:
香港《文汇报》讯 自警方建议行使《社团条例》的权力,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以来,反对派一直用各种歪理图为“民族党”开脱。“撑独”的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大律师公会执委陈文敏近日在报章撰文,声称在民主自由的社会,单提出独立的主张“并不足以危害国家安全”。有法律界人士反驳,国际人权公约也容许法例合理地禁止任何鼓吹分裂国家的政党,而《社团条例》列明的国家安全,亦与公约的释义相同,而条例只规管有关组织及参与者不能以该组织之名行事,个人仍可享有言论自由,故所谓“扼杀言论自由”之说并不正确。
反对派试图将政府有意取缔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与言论自由扯上关系。曾经声言香港基本法第一条,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也可以修改,来为“港独”分子撑腰的陈文敏(见图),近日在报章撰文时声称,《社团条例》“未有”对国家安全作出定义。
他声言,在国际人权法中曾多次被法院引用的Siracusa Principle,指国家安全必须是涉及整个国家和领土的安全,而这武力威胁是真实和严重的,而“地方性的动乱并不属国家安全的问题”。
以未行动为由庇“民族党”
陈文敏称,维护国家安全是合法限制言论自由权利的理由之一,但政府“必须提出足够和客观的证据”,证明“民族党”涉及实质的行动而非“止于言论主张”,并真实和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又称在民主自由的社会,单提出独立的主张并不足以危害国家安全,更举例指苏格兰、魁北克、夏威夷多年来均有人提出独立,“但何曾损害英国、加拿大或美国的国家安全云?”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出,由于“民族党”一事进入司法程序,他不便评论,但在以法例论法例的层面,根据《社团条例》2(4)“公共安全”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各词的释义,与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所作的释义相同。“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则指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
汤家骅:意国案例证歪理
他续说,根据《社团条例》,公共安全、市民自由和权利之定义必须以国际人权公约的准则解读。在公约下,曾有一宗MA案例:有人在意大利尝试重组法西斯党,当时此人被意大利政府监禁及其政党亦被取缔。
该人告到欧洲人权法庭,法庭判意大利政府胜诉,原因是该政党主张推翻意大利政治体制,因而会危及在这政治体制下之人民享有之权利和自由。
汤家骅认为,倘该案例的原则适用于香港特区,则国际人权公约不会不容许法例合理地禁止任何鼓吹推翻“一国两制”的政党。从另一角度看,《社团条例》符合基本法之要求,故警方作出有关建议并不足为奇。
他强调,《社团条例》只规管有关组织及参与人士,不能以该组织之名行事,个人仍可享有言论自由,故目前坊间所指的扼杀言论自由,“有些不对题。”
马恩国:主张不能危及体制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指出,无论《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力国际公约》乃至于香港人权法,都毫无疑问地以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作为规范和限制言论、集会及结社自由。
他续说,国际上都一致认同早前欧洲人权法院就多宗类似的案件判决,即所有主张均不能危及国家政治体制,因此,任何政治组织若其倡议的言论,是煽动暴力达到独立的目的,即无论其政治理念如何, 这种言论都不受到人权法律保障。
马恩国批评,陈文敏对《社团条例》中“国家安全”的定义应该去深入了解, 包括条例第二(4)条,其中已经详细说明了“国家安全”的定义,就是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完整及独立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