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社团条例》 依法制止“港独”
2018-07-24 20:35:56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上星期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将引用《社团条例》第8条,禁止“香港民族党”继续运作。这是回归后,特区政府首次引用《社团条例》处理分裂国家的组织。今次所引用的第8条第1节已经列明了两项“(a)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以及“(b)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香港民族党”正正同时违反此两项规定。
由2016年3月建“党”开始,“香港民族党”的纲领已经表明,要推动“港独”和成立“香港共和国”,明显是违反基本法的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同时触犯了《社团条例》中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部分。
然而,“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反驳,提出言论并非实际行动。那么“香港民族党”成员在学校门口派“港独”的单张、设立“中学政治启蒙计划”培养“港独”接班人、企图利用维园年宵市场摊位散播“港独”,是否属于实际行动呢?
《社团条例》第8条的第二点也列明,作为政治团体的“香港民族党”,其召集人以团体名义出访台湾,与“台独”、“疆独”等分离组织会面,更以“香港代表”的身份加入“自由印太联盟”。此等行为明显是与境外政治团体有密切联系。所幸的是,回归初的临时立法会为《社团条例》加入保护国家安全的细则,补充香港未完成23条立法在保障国家安全上的空白。
今次保安局局长依据《社团条例》采取行动,也向社会发放一个明确的讯息,香港拥有结社自由,但这个自由并不是无限大的,社团需要根据法例规定做好登记,只要是一人以上的组织已经成为社团,需按照《社团条例》进行合法活动。
虽然社会上的组织应按《社团条例》注册,但是在立法会的公听会中,有人自称代表某某社团,却从来没有受到任何规管。例如早前就有人自称代表“香港靖国神社”、“调理农务兰花系”等等根本没有在港注册或登记的所谓团体。
立法会秘书处在2015年曾以“团体名称不庄重、违反最新修订的议事规则”为由,要求相关“社团”改以个人名义或更改团体名称方可出席会议,但有关社团的真确性从来不在考虑之列。笔者认为,政府理应依法规管社团,重回正轨,否则《社团条例》只会变得可有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