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兵分两路”策略
但另一方面,袁嘉蔚退党后仍得到“众志”的“祝福”,她随后加入区诺轩的立法会议员办公室担任社区主任,田湾街头亦出现袁嘉蔚与区诺轩相片并排的宣传品。很显然,袁嘉蔚有意先退党,再以“无党派人士”的身份竞选区议会议员,沿这条路再参加立法会选举。此外,“众志”又在搜罗“政治素人”,积极活动参加区议会选举。
所以,“香港众志”之举既非“权力斗争”,也没有放弃“民主自决”的激进主张,而是兵分两路:让一些头面人物“去众志化”走议会道路;留下一些人在场外配合走街头路线。这样,一来可以获得议员的薪酬和补贴,向“众志”“泵水”,解决财务困难;二来街头派的“众志”也可以更“激”,不用忌惮在社会与议会中的责任。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过人大常委会释法、最高法院对“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的选举呈请裁决、最高法院对“梁游”DQ案的最终裁决等一系列事件,香港在法律已经确定了,“港独”分子不能参加立法会选举。
今年初,“香港众志”的周庭被选举主任DQ,不得参加立法会补选,开了“自决派”不能参选的先例。这对那些高举“自决”旗号,企图打“擦边球”的政党是一大打击。周庭不服选举主任的决定提出选举呈请,很大可能也会被驳回。而且,周庭提出的理据属程序性,即选举主任没有给她解释的机会;并非实质性,即选举主任无权DQ她。在这种情况下,“自决派”不得不另寻出路。参选区议员就是其主要的盘算。因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中,没有规定区议员必须宣誓。
所以有反对派就宣称:区议员毋须拥护《基本法》、“港独派”及“自决派”都可以参选区议员云云。这种说法看似不违反《基本法》,但它不但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相悖,也违反香港其他法律。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原意,是所有建制之内的主要公职人员都必须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区议会是香港的地方议会和区域组织,并承担多项政治功能,包括就地区事务及居民福利向政府提供意见;运用拨给地区的公帑展开公共工程和举办社区活动;区议会的主席和副主席都是该区地区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而区议会不但由政府提供运作资金,议员的薪酬和办事处运作津贴亦是由公帑支付。
最重要的是,根据现行制度,区议会在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第四界别中有约120至130个选委,佔该界别接近一半票数。正因如此,非法“佔中”发起人戴耀廷才要推行“风云计划”,要大力夺取区议会议席。可见区议会绝对不是一些反对派口里,无关重要的功能单位,而是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成为参选区议会的条件是无可质疑的。
在法律层次上,香港也有相应法律为区议员必须拥护《基本法》定下细则。比如,在《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规定候选人必须在提名表格内签名,而表格内就列明“我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条款。这个规定,与《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一样。5月初,选举事务处声明中重申了这个程序。
此外,2017年中西区区议会山顶选区及东华选区补选,候选人与参选立法会的候选人一样,被提供一份确认书,里面列出《基本法》第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九条,提醒候选人必须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说明法例上,对区议员与对立法会议员的要求本质上并无不同。
在“自决派”参选区议会被DQ的风险越来越大的情况下,“香港众志”等“自决派”才想出了退党参选这种投机取巧的方法。在DQ周庭的理由中,选举主任指出周庭虽然签署了声明及确认书,但第一,其政治联繫为“香港众志”,代表该党参选;第二,该党认为香港可“自决”公投是否独立;第三,周庭作为“众志”核心成员定必推动该党主张。这说明了她并不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
划定“冷河期”观察言行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选举主任在依法审核退党“自决派”分子的参选资格时,即使明知其主张没有变化,但要提供何种理由令人信服,还是增加了难度。
一方面,类似袁嘉蔚这种一退党就参选的情况必须加以重视;但另一方面,很难因为某人曾经参加过某个政党就一直认为这个人的政治立场永远不变,毕竟“改邪归正”也大有人在,而且“浪子回头”也是值得鼓励的。故确实不宜“一刀切”地否定曾经加入“港独”“自决”党派人士的参选资格。
笔者认为,为这类人士规定一个“过冷河”的限期,比如退党三到五年且没有参与该党的活动,才可证明其已经没有政治联繫,这可能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处理方法。
文丨闻昱行 资深评论员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