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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评论:民主党勿做许智峯陪葬品

2018-05-02 22:38:38 信息来源:发布者:isen点击量:

许智峯强抢政府女行政主任的工作手机事件发生后,各方反应不一,有人感到不可思议,有人感到震惊,有人感到义愤填膺。但触及应如何处理这事件时,亦有不同的想法:第一,要许从立法会消失,要么许智峯自动请辞谢罪,要么根据《基本法》第79条,由三分之二议员通过谴责许并由立法会主席宣布其丧失议员资格;第二,认为许确实犯错,但“罪不至死”,毋须辞职,只要向公众道歉便可;第三,事主已报警调查,若警方搜集到确凿证据可起诉,案件交由法庭处理,一旦罪成立被判三个月以上刑期,许将失去议员资格。

“泛民”强词夺理颠倒是非

除了这三种不同处理办法外,还有一种看法认为许抢手机是基于怀疑政府人员违规收集议员个人私隐资料,查看手机后发觉内藏大量议员个人私隐,因此其行为虽有错但可理解,政府侵犯私隐行为才是不可原谅。持这看法的大多是激进派青年,他们曾参与“佔中”、旺角暴乱等暴力运动,早已把“一国两制”、特区法律踩在脚下,甚至胆大妄为提倡“港独”、“本土自决”等分裂国家主张,区区抢手机事件何足道哉。在他们心目中许智峯已成为“英雄”!

既然这帮人已目无法纪与道德,他们对事件的看法在此不必加以讨论。在此要讨论的是前面三个想法与相关处理办法,因为这事件发生在一个议员身上,对公众的影响非常严重,因此有必要加以重视与讨论。否则公众会误以为只要是立法会议员,即使是强抢他人手机的行为亦可以“包容”;此外,许的行为更冒犯港人尊重女性的原则。他不但公然与女事主“斗抢”手机,还吃定女事主不敢跟他斗到男厕去,自己躲到厕所后气定神闲花上十六分钟去翻查手机纪录。事件还冒犯了公众的三点“忌讳”:

第一,公众对民意代表的议员敬重程度高一人等,对他的行为也会有更高的期望,如今看了许在立法会外的走廊强抢他人的手机,该种行为无疑是知法犯法的,要非“发狂”,何至如此。因为许的行为实在离谱得难以置信,市民甚至会怀疑会有其他议员做出类似举动。这一来,许智峯这位“害群之马”一人犯事却要全体立法会议员一同承担。

因此,事件已不再是许一个人的事,为了要给公众合理的交代,与重建立法会庄严的公众形象,立法会不但要把许逐出议会,向公众郑重表明这类议员在议会内并无容身之所,更重要的要大幅修改议事规则,加强规范议员行为操守,否则选民在瞧不起议员之馀,还会重视立法会与区议会的选举吗?

第二,手机通信早已成香港人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沟通渠道,这个渠道比传统的书信、有线电话、面对面倾谈等,方便上千百倍以上,平日在公共场所中,十有八九是使用手机与别人沟通。因此,不同国家地区政府均重视保护手机通信机密与个人自由权利不可侵犯,各政府亦争相订立电子通信机密保护法。作为立法会议员的许智峯不可能对此一无所知,但他此次抢手机的行为应是“明知故犯”。若然如此,一位不遵守法律、视法律为无物的人,还能配当议员吗?

而许擅自查阅行政主任的手机,更是侵犯对方的个人通信自由权利,许所属的民主党应有此认识,切勿再自欺欺人,认为事件只是政治事件一宗。若有这种取态,便首先不顾抢手机的公众“忌讳”,公然犯众怒了。民主党将整个党作为许智峯的“陪葬品”是明智之举吗?

民主党不应赔上党格

至于“泛民”其他党派,他们之中早已有人各走极端,只争亲不争理的行为早已通街皆见,他们有人不顾后果跳出来支持许,以为许的是非可靠投票来表决对错,那就更是错上加错了,而且是错得更严重,难怪他们对于自己友被法庭判罪大不以为然的态度,不正是自己群中一致投票赞许护短的结果吗?不正是他们自大到不再有公众存在,不再有公共道德,法治与伦理,所导致的行为吗?

第三,事件涉及的另一个公众“忌讳”也相当严重,香港存在对小孩、长者与女士必须以礼相待的价值观,男性在公众场所对女士施以粗言粗行不单令人侧目,更可能触犯法律被告上法庭。

许智峯抢手机事件的受害人是一名女性,而公众普遍认为男性孔武有力,力气远非女性可比,因此许作为一个青壮男士,对女性施展硬抢的办法,显然是恃强凌弱,公众接受不了,故在过程中,许有否贴身贴脸或拦腰,已不是罪行的必要条件。事件亦显示许欺凌弱女,在抢到手机后,看准了女士不敢闯进男厕的性别避忌,马上走进男厕,这显然是用厕所来刁难女事主,简直是“下流”,这是牴触公众“忌讳”惯常见到的骂语。

因上述三项牴触公众“忌讳”的角度来看待许事件,可见他在立法会去留已没有两可的空间,如果民主党或“泛民”要为他护短,便要赔上民主党、“泛民”的声誉,何所取捨?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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