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质疑政治行先 抱”港英”旧例抗拒新宪制
艾森网消息: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郑治祖)香港大律师公会日前再就高铁香港段”一地两检”唱反调,向立法会《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交补充意见,声称特区政府并无提出具说服力及令人满意的论据。就政府指在”内地口岸区”对高铁乘客实行内地法律,没有违反基本法第十八条,该会祭出《香港大学条例》,指称该条例与”一地两检”条例草案一样,不代表不适用于全港所有人。有法律界人士质疑,大律师公会反对”一地两检”的言论,自换届改选期间开始出现,有政治凌驾法律专业之嫌,而公会以港英时期的一套抗拒新宪政秩序,显然没有与时并进。
特区政府此前指,”一地两检”条例草案并没有违反基本法第十八条、即全国性法律除列入附件三外不在香港实施的规定,因”一地两检”并非将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全境、对全港所有人实施,而是在特定区域以特定目的对特定人士实施。
大律师公会称这说法”有缺陷”,因为全港所有人都是高铁潜在乘客,因此条例草案实质上是应用于全港所有人,正如《香港大学条例》,虽然是适用于港大及港大学生,但不代表条例不适用于所有在港人士。
政府又认为,随着条例草案生效,内地人员只在”内地口岸区”执行内地法律的安排,已成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没有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内地人员须遵守香港法律的规定。公会称这是”奇怪而循环的论证”,难以理解若香港法律不适用于内地人员时,他们又如何能遵守香港法律。
全国政协委员、律师简松年昨日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大律师公会一向以学术观点看问题,而这是普通法的做法,相反大陆法会以实际操作的角度看法律问题,导致公会在与内地有关的法律问题上的看法有所差异。
简松年:疑政治需要凌驾法律
他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批准实施”一地两检”,这已令香港毋须再将与”一地两检”有关的全国性法律放在基本法附件三实施,否则争议将会更大。
简松年更提到,公会首次就”一地两检”表达立场是去年12月底,当时公会正值换届改选,上届执委会的做法或会有争取连任的动机,到现在换届后,新一届执委会或会为了巩固支持而表达强硬立场,有政治需要凌驾实际法律应用之嫌。
丁煌:”苹果与橙”乱模拟
执业大律师、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副主席丁煌指出,《香港大学条例》是在回归前制订,回归后香港已实行新宪政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取代枢密院的角色,如果以回归前制订的条例,模拟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制订的”一地两检”条例草案,是”苹果与橙”的模拟。
他强调,在新宪政秩序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对香港具法律效力,需要尊重,但大律师公会多次以普通法及港英时期制订的条例,对新宪政秩序显得抗拒,显然没有与时并进。
傅健慈:”三步走”尊重法治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傅健慈认为,”一地两检”的”三步走”立法程序完全尊重香港高度自治,首步和第三步本地立法都是香港作主动。
他并质疑大律师公会对于内地人员遵守香港法律的看法,指如果内地人员在”内地口岸区”执行内地法律,履行他们负责旅客、货品出入境等职责,是自然不过的事,但如果他们离开”内地口岸区”,自然要遵守香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