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森网消息: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葛婷)社民连前副主席黄浩铭等20名激进示威者,2014年因阻挠”占旺”清场,违反高院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视法庭罪,经审讯被定罪判囚4个半月的黄浩铭早前提出上诉。上诉庭昨日颁下判决驳回黄的上诉,法官斥责黄的行为严重干扰整体法院的司法工作,不单对法治构成侮辱,亦贬损公众对法庭权威的尊重,明显其所作所为理应受到惩罚。
高院法官陈庆伟早前颁下判词,指黄浩铭和时为”学民思潮”召集人的”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在此案中都扮演重要角色,阻碍清场行动。他们持续不法”占领”旺角街道”也不能改变甚么”,反而影响了基层市民的生活。
长”占”损公众利益
上诉庭在昨日的判案书重申,有关禁制令的对象是”占领”九龙几条主要公路的人。由于他们”占领”时间颇长,大大影响了劳动阶层的日常生计,对普罗大众造成重大不便及滋扰,令公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黄浩铭早前争议陈庆伟法官未能证明他当日有意图阻碍禁制令的执行,即”未能证明”他有特定意图。上诉庭指出,香港是一个法治之区,司法工作的妥善执行不可受到任何形式的阻碍或干扰。执达主任在执行法庭命令时,是代表法庭在外执行司法工作。
上诉庭指出,法律必须全面保护正在履行职责的执达主任,在执行法庭命令时不会受到与讼各方的阻碍或干扰。有关禁制令由本地传媒广泛报道,上诉人应已充分了解法院委派执达主任的原因,是要抑制因”占领”者持续不服从、漠视禁制令所造成的严重干扰司法风险。
因此,受法庭命令约束的一方阻碍或干扰执达主任执行该命令及履行其职责,即属刑事藐视法庭,毋须证明干犯者有干扰司法的特定意图。
就原审法官的事实裁断,上诉庭认为有关裁断不但没有”明显错误”,更是”显然正确”。基于有关裁断,毫无疑问黄浩铭当时的确干扰了司法工作的妥善执行,刑事藐视法庭定罪必须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