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是人家心甘情愿给你的东西,你一手抢去不归还,我的理解,就是抢,犯的罪叫盗窃罪,那管对方抢的是一棵菜、一个橙或者一张纸。这罪行针对的不是被抢去东西的价值,而在“抢夺”这个野蛮行为。
抢东西本来就是刑事罪,抢夺而不成罪者,一般只存在于两个范畴:一是三岁孩童,你抢我的玩具我抢你的糖果,抢完打完破涕为笑,大家不会报警求助,更不会兴师问罪;二是马骝山上的大圣爷,牠们一手抢去你手中食物甚至手机,你只能望树兴嘆,眼看畜牲呼啸而去,你大概不会打999,也不会找渔护署,只会嘆自己倒霉运滞不小心。
62岁的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前年在议事堂质询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有关横洲事件时,上前一手抢去副局长枱头的文件扬长而去,那一幕,立法会的直播电视拍得很清楚。
“长毛”梁国雄不是三岁,也不属马骝山畜牲,于是副局长决定报警求助,长毛被控《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的藐视罪。
日前裁判官严舜仪审理此案时裁定,此藐视罪不适用于立法会议员,又指议员于议会内言行是受特权法保障。
判词指:“议员享有绝对言论自由,不受任何质疑”、“《特权条例》不只保障言论,亦涵盖其他表达方式及行动”、“干扰议会程度有轻重之分,不应凭单一事件决定”、“立法会已有机制规范议员,(若判罪)会引发寒蝉效应”……
即是说,议事堂上的尊贵议员,从此拥有马骝山大圣爷的免死金牌,抢你东西、掷你水杯、咒你全家、掀你裙底……都是言论自由,都是行为艺术,警察执不了法,法律奈不了何,议员的地位,竟是如此超然。
当所有人类律法都把立法会议员摒除成为例外,只证明了一件事:原来议员不是人,“祂们”都成为神了。
来源:大公网 作者:屈颖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