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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诺轩烧基本法 法界促DQ

2018-02-23 16:57:01 信息来源: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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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日,区诺轩于中联办外焚烧基本法。 数据图片

应重新检视其参选资格 拒”独”于立法会门外

一直与”明独”组织”青年新政”,和”暗独”组织”香港众志”关系密切、思想相近的立法会港岛区反对派候选人区诺轩,在前晚一个选举论坛上被新民党的候选人陈家佩揭发曾在2016年11月2日焚烧基本法。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指,区诺轩在论坛上多次否认、回避,不但反映他自知诚信有亏,焚烧基本法更令人质疑他并不拥护基本法,不会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违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及立法会条例的相关规定,选举主任应重新检视区诺轩的参选资格,根据法律将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明独”、”暗独”分子拒诸立法会门外。

陈家佩在前晚的选举论坛上,展示出一幅区诺轩在两年前焚烧基本法的相片,质疑他既然签署了拥护基本法的确认书才能参选,但”你竟然烧喎,点讲法治呀?......(称自己拥护基本法)系咪讲大话?”区诺轩一开始竟否认相中人是自己,不消一会又转口承认。

区诺轩声称自己当时是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8.31”决定。昨日,陈家佩在fb再上载公开资料,揭发他一直以来的公开言行都反映他倾向”独”,更不尊重法治(见另稿)。

陈曼琪:反映不拥护基本法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指出,所有参加立法会选举者,均必须签署”承诺书”,即表明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区诺轩由最初否认自己是相中人,到后来又承认,令人怀疑他在刻意回避有关事实。

陈曼琪续说,区诺轩的表现,反映他不愿意真正履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

陈曼琪又质疑区诺轩称自己焚烧基本法”只是”反对”8.31”决定,更证明他无意遵守”承诺书”的内容,因为”8.31”决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所作出的决定具法律效力,区诺轩反对”8.31”决定,即已存有”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意图。

马恩国:行政决定可更改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主席马恩国直指,焚烧基本法的行为,明显代表了他并不拥护基本法,而当日选举主任确认其参选资格时,相信仍未发现他此等行为。

他续说,在法律层面上,有一项原则叫”职份已完”(functus officio),意思是倘一个职责已经被履行,被授权者不能再次履行已履行的职责,如一个法官已经对一件案作出判决,就不可能因为有新证据而重新作出判决,唯一的途径只能上诉。不过,这个原则只适用于法庭,而不适用于行政决定。

马恩国认为,选举主任的决定属于行政决定,故选举主任可以因应新证据,重新审视有关候选人的参选资格并作出更合适的决定,并建议有意见的市民应去信有关的选举主任,要求对方重新审视区诺轩的参选资格。倘选举主任不作出适当决定,裁定区诺轩的提名无效,市民也可以提出呈请,以及在区诺轩一旦当选后,向法庭提出司法复核。

黄国恩:应查有否违选举例

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黄国恩指出,”听其言,观其行”是对区诺轩最佳的写照,区焚烧基本法的行为,已很清楚告诉大家他的心里想什么,就是要挑战基本法的权威,无论他如何花言巧语,都掩盖不了他”港独”及”自决”的主张。

他指出,区诺轩所为已涉嫌违反了选举法例,选举主任理应展开调查,依法决定是否决定其参选资格无效。同时,为免不同的选举主任执法不一,特区政府应尽快严格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的解释,向选举主任发出更清晰、更明确的指引,将所有违反规定的”明独”、”暗独”分子拒诸立法会门外。

选举事务处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仅指,选举主任一直按照相关法例的规定处理立法会补选事宜。选举事务处不评论个别情况。

同区其他候选人还包括伍廸希、任亮宪。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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