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5位终审法院法官们一致裁定黄之锋丶罗冠聪及周永康上诉得直,让他们逃脱了应得的牢狱之罚。本人认为这个裁决是错误的,至于它究竟错在哪里,大家要看判词全文可自己上终审法院网站,我在这里希望为许多对裁决不满的民众作些解释及导读。
本人以为香港法律界的通病一向是”自以为是”,总觉得没读过法律的就不是”learned”,代表”没识见”,怎会明白他们高深的理据。我没读过法律,更不是什么法律专才。我只是懂中英文,所以敢说我读得明,更看得通你们笔下的来龙去脉。在长达65页的判词中,有三大要点是令黄罗周三名被告可以逃之夭夭。
反复无常 市民对法律公正性失去信心
第一、判词中(62段)写明”除非上诉法庭断定该刑罚明显不足,否则上诉法庭便不可在复核刑罚时对该项因素给予不同比重”,这一句说明了上诉法院有加刑权,但他们必须决定刑罚是”明显不足”。
终审法院5位法官认为上诉法庭副庭长杨桭权、上诉法庭法官潘兆初及上诉法庭法官彭伟昌这3位德高望重的法官”屈”了小小的张天雁裁判官。她是有考虑”相关的因素”,所以你们5人在判词中等同把3名上诉法官掌了嘴,认为他们3人越了本分,因为张天雁判处的刑罚没有明显不足!
在我来看,当一个最低级的小小”九品裁判官”被上诉庭3名法官认为犯了错,他们作出了解释,再更正了下级的错误。当事情放在终审法院法官面前,突然反而认为上诉庭3个法官做得不对,反而是小裁判官做得对!
在我们这些蚁民看来,整件事反反复覆,左左右右,怎可能你们8个最高层的法律界人士这样南辕北辙?谁错谁对,错得咁离谱又不用负责,大家我推翻你,你推翻他,咁就玩死咗市民心中”法律是公正”这句话了。
将”公民抗命”合理化冲击法治
第二,判词中竟然将”公民抗命”合理化,甚至正常化,我感觉这将令港人对法治失去信心。判词表示:”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是可承认的。广义来说,公民抗命包括(i)罪犯相信某一法律不公义,因而侵犯该法律,或(ii)罪犯为了抗议他眼中不公义的事情,或为了导致法律上或社会上的改变,所作出的违法行为。罪犯因其良心驱使的反对或因其真诚信念,而作出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法庭可以考虑的犯罪动机。””但法庭给予这些动机的比重必随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异,而罪犯的理想是否可取,法庭亦不予评价。在广泛理解之下,公民抗命亦要求示威者预期及接受惩罚,采取的行动亦须是和平非暴力。”
看完这一段,大家究竟认为大法官们的取态为何?”公民抗命”可获法院谅解,甚至同情?罪犯只需要口轻轻地说一句”公民抗命”就可以获得特别待遇?最令人摸不着头脑是中间一句”罪犯的理想是否可取,法庭亦不予评价。”除了在香港特区,这可能在现实西方社会中发生?
大家更值得看看判词的76段中,引述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勋爵自己在另一案中 Sepet v Home Secretary (Supra) at 34 当中这几句,大意是”法官可尊重犯事者的意见但应同样处罚他们,更不能接受法官有道德上的理由去让步。虽然大家同情甚至赞同他们的意见,法官一定要把比重放在执行法律......”
当黄罗周3人在听判词时,他们曾经以为自己肯定要重入牢狱,到了最后,才知道判词讲的是一套,行使则是另一套,所以才有喜出望外这一幕。虽然判词中引述的是贺辅明勋爵另案的判词,也让我斗胆地问大家一句,套用这一句,在5位终审法院法官中,大家认为究竟谁是同情甚至赞同3名上诉人的”公民抗命”呢?
法治可以”今次唔算,下次先计”吗?
第三,5位法官一致认为上诉法庭订下的新量刑标准是对的。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结(即使是如本案中涉及程度相对较低的暴力)是不会被宽容的。这听来好像是明察秋毫,但原来有其后着,是”下次先计啦,今次唔算”。为什么?终审法院5位法官没有解释,只是说无谓判处他们明显较严厉的刑罚。这又奇怪了,律政司之所以上诉,不就是因为对黄罗周最初的刑罚太轻吗?唉!我们只能叹一声:”官字两个口”!
香港人对法治有什么看法,我这一篇评论文章是对是错,相信大家自有公论!
来源:文汇报 作者:周融 香港G报负责人及资深传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