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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周庭合法合理 姚松炎曾鼓吹”自决”

2018-01-31 14:59:22 信息来源: 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点击量:

2016年”青政双邪”辱国辱族宣誓,人大常委会果断释法,厘清了基本法第104条关于立法会议员宣誓的法定要求,确立了参选立法会者须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人大释法起到拨乱反正的作用,特区政府更应按照人大释法严格执法,做好把关工作,把”明独””暗独”分子一律拒诸立法会门外,让立会重回正轨。

按照现时做法,选举主任收到参选人提名表格后,须根据《立法会条例》及《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决定有关人士是否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并在获证明并信纳情况下,决定候选人是否获有效提名资格,这是选举主任的法定权力。

DQ周庭合法合理

选举主任有法律责任确保候选人的获提名符合维护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的法律要求,这是有法可依的。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16条,如参选人已遵从《立法会条例》第37、39及40条的规定,候选人的提名便属有效。

第37条是关于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第39条是关于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为议员的资格的情况,第40条则列出获提名的候选人须遵从的规定。选举主任须根据法例通盘考虑各项因素,包括参选人是否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过去及现在的言行有否涉及”港独”主张。

总之,根据《立法会条例》和《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完全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关程序来决定。

1月27日,选举主任DQ了”香港众志”周庭的参选资格。特区政府发出声明,指拥护基本法是立法会议员的基本法律责任,如参选人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或以何种形式倡议”独立”的人士,不符合宪法及基本法的规定,也不符合《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的规定,抵触了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故选举主任决定该参选人提名无效。政府指选举主任依法作出决定,完全与政治审查、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参选权无关。

周庭代表”香港众志”参选,又是组织的创党成员之一,其政治理念无疑就是”香港众志”的理念。”香港众志”的创党宣言声称”是为了团结纲领目标相同的公民,向自决之路进发”,而”香港众志”过往的言行,亦充分印证其”自决”与”港独”本质相同,其政纲把”港独”视为一个选项。尽管”香港众志”并非直接鼓吹”港独”,但其鼓吹”自决”,认为香港可通过”公投”、选择”独立”,其实与”港独”主张相类似。持这样政治主张的人,不符合”入闸”参选立法会的资格,被DQ是正常不过的事情。

反对派因此攻击政府剥夺基本法赋予港人的选举及被选举权。事实上,选举及被选举权并非全无限制,基本法第2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换句话说,有关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违反宪法、基本法和本地法律。基本法第42条也规定,香港居民有守法的义务,”港独”主张违反宪法和基本法第1、第12及第23条,主张”港独”的人,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应依法受到限制。

姚松炎曾鼓吹”自决”

选举主任DQ周庭的参选资格合法合理,做法正确。但另一位反对派参选人姚松炎,获得确认参选资格,令人感到惊讶。姚松炎在本届立法会就职宣誓时,擅改誓词而被裁定宣誓无效,丧失议员资格,根据《立法会条例》第39条,其中一项就指出,因任何法律施行,而丧失在选举中成为候选人或当选为议员的资格,就会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为议员的资格。人大释法清楚解释基本法第104条的意思,姚松炎被裁定违反基本法第104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规管议员宣誓的相关条文,因而丧失议员资格。因此,姚松炎应不符合参加补选的资格。再加上有明确证据显示,姚松炎曾鼓吹”港人自决”,与周庭并无二致,令人奇怪他为何会被放生,获得参选资格?

来源:文汇报 作者 :黄国恩 执业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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