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以来,不少使用暴力的“佔领”者被法庭轻判。最明显的案例是四名“佔中”者涉嫌冲击立法会大楼,并用铁马撞穿大楼玻璃,原审裁判官没有判处即时监禁,只判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律政司覆核后改为判监禁三个月。“双学三丑”冲击政总案,法官却盛赞他们“有理想”,是关心社会,并非出于个人利益,所以判处服务令。但反对“佔中”者则判以重刑,向黎智英投掷猪杂案,三被告判囚九至十八星期不等。
更甚是,“佔中”期间辛勤执法的前线警员亦被重判。前警司朱经纬案,主任裁判官钱礼在判刑时说,“警员负责维持治安,如果知法犯法,需要有严重后果,以维持公众对警队的信心。加上郑仲恆当时与朋友只是途经上址,手无寸铁,但遭到被告袭击”。法官的言论,犹如郑的辩护律师,反映其对郑的极力袒护。
多宗“佔中”案件的裁决说明,部分法官判案时认同“佔中”是值得支持的好事,警察不应对“佔领”者使用武力,动用武力就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必须重判。
但不少公众质疑,法官判案准则为何?是根据香港法律和过往案例判案和量刑吗?还是根据自己的政治观点判案?事发时现场环境如何?
任何自由皆有底线
任何人都享有言论、思想、行动、集会自由,但自由有一条界线,确保任何人行使有关权利时,不会侵害社会上其他人的权利和公众秩序。越过该条法律界线就是犯法。特别是朱经纬案,涉及“佔领”者公然挑战法院禁制令,警方清场后,“佔领”者当晚发起“鸠呜”行动,妄图重新“佔领”亚皆老街和弥敦道。参与者在行人路缓慢步行,龟速横过斑马线,甚至在路中心站着不动,堵塞弥敦道与亚皆老街交界,令汽车和行人无法通行。朱经纬当时接到下属通知,得悉上海商业银行外情况有异,随即转身望过去,赫然看见数百人在场高呼口号、谩骂警察,部分人冲击警方防线。当时警察的责任,就是立即赶走有关人等,尽快恢復社会秩序。遵守法律的途人,听到警察呼吁后,会故意停留在现场,甚至加入“鸠呜”队伍吗?
而郑仲恆聆讯时亦承认,他是参与“佔中”,案发当晚陪伴女朋友到旺角,因担心对方安全,才经过“佔领”者滋事的银行外。
为何法官没有按照当日实际情形判案?为何法官漠视高院禁制令,不支持执法警员,反而说朱经纬知法犯法?为何法官没有判断郑仲恆与其女朋友是参与“鸠呜”人士?法官对于事实和法律标准的认知,显然出现巨大差距。
在普通法法院,尊重参考过往案例非常重要,香港回归前,法庭处理许多非法集会案件时,都是支持警察执法,相信警员供词,从未出现警察依法行使武力等同知法犯法的不公判决。而国际上,亦有不少国家爆发非法集会时,当地政府支持警队动用武力驱散。例如美国和英国分别出现佔领华尔街、佔领伦敦事件,佔领者同样手无寸铁,但英国警方出动骑警,挥舞警棍驱散佔领者,美国警方更动用闪光弹。但英美从来没有警察因使用武力对付佔领者,被指“知法犯法”遭判刑。理由很简单,就是佔领行动破坏公众秩序,损害其他市民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所以一定要清场。为何朱经纬案中,法官不按香港和国际过往案例判案?
执法变犯法影响大
普通法的法官,在处理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时,首要考虑的是要恢復公众秩序,其次是警察是否依法使用合适武力。裁决时更要充分考虑公众支持、肯定警察的执法行动,否则社会只会质疑,对法庭的判决不满。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一次演讲中说:“我之前提及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考虑的处事手法,若从此角度诠释公平这个概念,即代表法庭面对不同观点时,有时必须权衡轻重。”
在朱经纬案中,裁判官应考虑香港社会和公众的观点和感受,要考虑警察执法变成“知法犯法”后会造成的社会影响。如果判例严重打击警队士气,令警员不敢执法,任由违法者瘫痪社会秩序,破坏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将会损害法院的公众形象。
所谓“佔中”风波,其实是反对派否认中央政府按照基本法对香港行使主权。他们不承认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不承认基本法四十五条有关行政长官选举中,设立提名委员会的严格规定。他们提出所谓“公民提名”方案,是企图将基本法赋予香港的高度自治变成“完全自治”,将香港变成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否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央直辖的地方政权。
个别法官疑似支持该种政治取向,以政治判断取代法律判断,赞扬“佔领”者“有伟大理想,不是为私利”,令裁决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违背普通法案例,所以香港必须纠正部分司法界人士的错误态度。朱经纬案提出上诉,不单是维护社会公义,更是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来源:大公报 作者:资深评论员陈光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