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地两检”《合作安排》是以基本法第二条为基础
艾森网消息:《大公报》报道,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在出席全国港澳研究会年会时表示,香港大律师公会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批准香港西九龙站“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定发表声明,虽有其自身逻辑,但立论过于偏狭和僵化,导致结论错误。他指出,解读“一地两检”的权力来源和法律基础需要有全面和系统的思维,既要全面解读基本法的相关条文,也要全面审视“三步走”方案的内在逻辑。
邹平学表示,“一地两检”《合作安排》是以基本法第二条为基础,其他相关条文相配合而形成的综合性法律依据。根据第二条,全国人大授权特区依照本法享有包括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内的自治权,特区政府代表特区基于解决“一地两检”的特殊需要、特定用途,在符合“一地两检”宗旨和基本法原则精神下可以有条件地处理自己的自治权,可以同意(亦可以不同意)在特区境内某个特定的区域设立内地口岸区,和内地协商处理两地的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和法律适用,当然是自主行使高度自治权的方式。
港高度自治权源自中央授权
邹平学指出,“三步走”完整构成了“一地两检”合宪合法的全部基础。对特区而言,中央已将包括出入境管制权在内的各种自治权授权给特区,西九龙的管辖权亦被授予特区,是否同意内地出入境机构在西九龙站实施内地的出入境查验,属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范畴。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源自中央授权,其行使是否符合授权者的意志、利益与基本法,需要授权者来认可确认。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合作安排》,明确它符合“一地两检”方针,符合宪法和基本法,就为“一地两检”进一步提供了宪制性法律基础,为国务院批准内地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派驻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确认有关安排具备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础之后,再回到本地立法,由本地通过具体的立法来保障合作安排的内容,再一次行使特区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