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森网消息:大公报12月31日讯 (记者 朱晋科)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通过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的决定,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确认“一地两检”的安排符合《宪法》及《基本法》,即使将来有司法覆核或提请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都不会改变。她又形容,两地签署《合作安排》是“你情我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并无加诸任何额外的限制给香港,做法亦是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
梁爱诗昨日出席电台节目时,被问到“一地两检”安排遭到司法覆核挑战的可能性。她表示,如果有人申请司法覆核,亦需要法院批准,她不可以预见有关情况,但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不是轻率的,例如当初有人建议人大常委会用基本法第20条授权香港落实“一地两检”,但人大常委会意见清晰,认为香港本身已经有这个权力,毋须授权,“这也是尊重我们的高度自治,不是为我们作主”。她又说,有关事宜涉及中央和地方关系,若进入司法程序,应该提请人大释法,但既然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已确认“一地两检”安排符合《宪法》及《基本法》,相信其意见不会改变。
被问到基本法哪条条文可将香港某块土地视为内地、可执行内地法律,梁爱诗解释,基本法在1990年通过时,无办法考虑到所有事情,亦无想到高铁会发展得这么快,所以基本法并无一条条文是刚好适用“一地两检”,但“一地两检”是符合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梁爱诗又提到基本法第2条、第7条,第22条、第118、119条及第154条等条文,指人大常委会认为这些条文已足够容许香港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毋须额外授权。
不可坚持以普通法解释
梁爱诗强调,“一地两检”并非中央要香港做,而是特区政府认为好才做,形容两地签署《合作安排》是“你情我愿”,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确认《合作安排》合法,并无给香港任何额外的限制,主导权仍在香港,“与其话人大将条款和决定加诸于香港,不如话我们是同意(‘一地两检’)这件事。”
对于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被大律师公会等质疑欠缺法理依据,梁爱诗认为,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如果坚持用普通法去解释,很多时候是不符合立法原意。她指出,公会对国家《宪法》认识不足,他们应认真了解《宪法》、《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以及《基本法》落实要考虑的地方,如果只是抱持原有普通法的法制,拒绝任何新事物,尤其是拒绝中央和特区关系,那就是没有完整落实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