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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拒黄之锋覆核参选年龄

2016-06-23 12:32:44 信息来源: 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yang点击量:

艾森网消息:法官区庆祥在判词中指出,定立最低参选年龄的目的是确保参选人有一定的成熟程度,而申请人(即黄之锋)亦不否认参选年龄是需要有限制。而据政府所提供的资料显示,欧洲多个国家的最低参选年龄门槛为21岁或更高。法官认为,设立限制的幅度是属酌情的政治判断,又认为相关资料已足够展示21岁属于合理范围内。

担任公职须负起较高责任

香港《大公报》报道,对于黄之锋指称,投票年龄与参选年龄不一致是不合逻辑,法官表示不同意。法官解释,投票与参选有明显的分别,因成功当选者需要担任公职,并要肩负起较高的责任,与投票显然有分别,因此两者有不同限制并非不合理。

最后,法官区庆祥指出,纵使他认为本案有可供争拗的理据,但有关决定乃为立法机关的职责,故法庭并不适宜自行下令,将参选门槛由21岁降至18岁。基于上述理由,法官认为黄之锋所提出的理据并无合理可争拗之处,因此拒绝批出其司法覆核申请。

有关讼费方面,法官决定不作任何颁令,诉讼双方均要各付自己的讼费。

黄之锋在庭外表示,他会再与律师商讨,以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黄之锋去年十月申请司法覆核,表示香港居民于18岁便享投票权,但《立法会条例》规定香港居民年满21岁才可参选立法会地区议席,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参选的权利。他并称,不想永远背?“学生”的名头,如果获判胜诉,他会考虑参选立法会云云。各界都指摘黄之锋滥用司法覆核,只为自己参选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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