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办回应港独组织处理 引用这个成语
2016-04-01 14:04:27 信息来源: 星岛环球网综合发布者:isenyang点击量:
(左起)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和凤凰卫视董事局主席刘长乐出席庆典。新华社
艾森网消息:日前有组织表明以“港独”为前提成立政党,继港澳办及律政司回应指会坚决反对任何港独言行、并会“依法处理”后,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昨日(3月31日)出席活动时表示,事件已远远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亦超过了“一国两制”的底线,相信政府会依法处理,绝不能“养痈为患”。全国政协副主席、前行政长官董建华亦指港独对港有百害而无好处,希望有更多反对的人出来发声。行政长官梁振英亦有出席同场活动,但未就事件发言或回应记者提问。
主张港独及香港建国的香港民族党日前宣布成立,行政长官梁振英、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及全国政协副主席、前行政长官董建华出席凤凰卫视二十周年庆典时,都就此作出评论。张晓明指,有组织以港独为宗旨成立,此事已远远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亦超过了“一国两制”的底线,是损害了国家主权、香港繁荣稳定及市民根本利益,不能因某些人的主观意愿不可能得逞就姑息他们,关键是他们是不是做出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
张晓明续说,于大是大非上一定要讲原则、绝不能够“养痈为患”,相信特区政府一定会依法处理。
张晓明讲话摘要
批“港独”
·已远远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触及“一国两制”的底线
·正如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谈话里提到,“港独”损害了国家的主权和安全;损害了香港的繁荣稳定;损害了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
·不能因为这些人的主观意图不可能得逞,或者说不可能成事就姑息
·在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一定要讲是非、讲原则、讲底线,绝不可养痈为患
·相信特区政府定会依法处理
谈“十三五”规划
·应该把国家“十三五”规划的实施,包括“一带一路”建设看做是香港的机遇
·香港近水楼台可以先得到,不应该错失这样一个大的机遇
·关键是要顺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要转变思想观念,要真正把加强香港和内地的合作,作为香港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
·要找到“国家所需”、“香港所长”和“本人所愿”的集合点
名词解释:
养痈为患,或作养痈致患、养痈自祸、养痈自患、养痈贻害等,出自《后汉书·冯衍传》李贤注引冯衍《与妇弟任武达书》:“自恨以华盛时不早自定,至于垂白家贫身贱之日,养痈长疽,自生祸殃。”原意指长了毒疮不去医治,就会成为后患,后比喻纵容、包庇坏人坏事,姑息养奸,必遗后患。
董建华批港独百害无一利
董建华表示认同张晓明的说法、指港独对香港“一无好处但有百害”,并指占领运动及旺角事件之后,香港的经济下滑得比较快。他指虽有人说是因为全球经济问题,但这只属问题一部分,而是因为占领及旺角事件把香港良好的品牌“打掉了”。
董建华指,来香港游玩或投资的人都到了别的地方,而于这个关键性的时刻“还要出来说搞港独”,影响香港法治及社会繁荣稳定。港独是“没有想清楚、非常天真”的思想,相信香港绝大多数的人都不支持港独,希望更多人努力发声表示反对,将这种事情“尽早把它处理掉”。
梁振英亦有同场出席活动,但未有接受访谈或回应记者提问。
大律师:鼓吹港独团体难注册
大律师陆伟雄指,目前警方及公司注册处可把关,如果鼓吹独立及颠覆政府,相信难以在《社团条例》及《公司条例》下注册,无法成为合法团体。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担心,若港独声音愈来愈多,会触动中央神经,加速《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
陆伟雄表示,就目前而言,香港民族党“只能说说而已”,未知其后续工作及实际行动,而在香港要构成刑事罪行,须有犯罪意图及犯罪行为,但该党的犯罪意图不清晰,亦未有犯罪行为,难以刑事罪行处理,强调香港至今未有以言入罪的情况。
不过陆伟雄指警方及公司注册处可把关,因为团体若按《社团条例》申请,警方必会要求他们详细交代成立的目的、组织规模及营业模式,鼓吹独立、颠覆政府等主张难以获批核。至于公司注册处基本上不会批准任何有政治色彩的公司注册,遑论是港独。
前港大法律学院院长陈文敏则指,除非香港民族党以行动实践港独,如以武力夺取政权,甚至刺杀政要,就可以煽动叛乱罪处理,否则在言论保障下,不会单因港独言论定罪。但他强调,当局需要定义叛乱及厘清哪些观点属叛乱。他又说,当局现时可用《社团条例》打击,若香港民族党无申请不反对通知书就举行游行,已经违反有关条例。
法律界:“煽独毋须负刑责”属误导
对于社会上出现“港独”言论和主张,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若市民在具有煽动意图下表达“港独”言论,可能需要负上刑事责任;又指不少年轻人表示支持“港独”,反映他们对基本法认识不足,若有人将“港独”想法付诸行动,更会为香港带来“灾难”,希望政府能够加强国情教育,并尽快就基本法23条立法。
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表示,不能认同有部分法律界人士声称,若只口讲要推动“港独”毋须负上任何刑事责任的说法,直言有关言论具误导性、“非常危险”。她解释,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9和10条指出,如果一个人有煽动意图,令别人藐视或厌恶中央或特区政府,甚至诱发中国人民或香港居民叛离中央或特区政府,不论是透过说话或发布文字的形式,均有可能违反煽动罪。
陈曼琪续称,上述法例不代表市民不能批评中央或特区政府,关键是市民有否具备法定煽动意图,并要记住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原则,“在这个大原则下,假如市民循合法途径批评中央政府,但目的是希望它改进,而非要达至香港脱离国家,是不用负上刑事责任的。”然而,社会却不能一刀切的认为,发表任何关于“港独”,甚至推动“港独”的言论,都不会有刑事责任。
亚太法律协会会长邝家贤直言,“港独”一定违反中国宪法和基本法,强调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有人真的这样想是不切实际,付诸行动的话对香港来说是一个灾难”。但由于本港仍未就23条立法,因此若要作出刑事检控,技术上仍有一定难度,认为政府长远而言有必要将23条立法纳入议程。她又表示,“港独”在社会成为一个议题,被人肆无忌惮地讲出来,不少年轻人更表示支持“港独”,情况令人担忧,反映年轻一代未有全面理解基本法和香港与国家关系,以及对自己“中国人”的身份认知模糊,建议政府应加强相关教育工作,增强年轻人对国家的认同。
各界促港府严厉惩“独”
香港多名政界人士昨日强调,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批评“港独”这种分裂国家的思维将冲击“一国两制”。他们均期望,特区政府从法律角度严肃处理此问题,否则“港独”思潮一旦继续发酵,将会严重影响香港社会。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民建联副主席、新界社团联会理事长陈勇指出,香港虽有言论自由,但香港是法治之区,绝不容许任何人肆无忌惮地鼓吹“港独”,“香港基本法已清楚讲明香港是国家不分可离的一部分,现在就算是最激进的反对派也不敢讲‘港独’,因大家都知道这是违法。”他呼吁,全港市民要凝聚民意,严厉谴责这些破坏香港安定繁荣的“港独”主张,否则的话香港社会只会崩溃。
全国政协常委胡定旭昨日在接受电台访问时表示,“港独”近期成为了一个“很热门”的话题,但他不认为香港有能力“独立”,香港现时仍依赖内地供应水和食物。香港不应浪费时间,去想过于政治性的问题,而是要思考如何向前走。
他在节目后补充,内地和香港始终是“一国”,香港不可能独立,港澳办发言人已解释清楚“一国两制”中的“一国”。胡定旭又说,作为土生土长香港人,他希望大家能聚集做好经济民生,“老实说,这几年大家都觉得香港好像浪费了很多的时间在一些政治的争拗上,谁是谁非不需要去争拗,我希望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香港人,大家能够聚焦将我们的经济民生搞好。”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行政会议成员罗范椒芬在一公开活动上表示,鼓吹“港独”违反了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第一条已开宗明义说明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任何人提出“港独”都违反了基本法,而鼓吹“港独”也是基本法不容许的。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行政会议成员陈智思在另一场合指,“港独”这种分裂国家的思维对香港无帮助,对香港未来的讨论无帮助,反而会“帮倒忙”,令中央以至其他国家以为香港真的想独立,可能冲击“一国两制”的未来。他强调,香港基本法已表明,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加上香港经济社会等都与内地息息相关,所谓“港独”的主张不切实际。
内地法学者:煽分裂国家须遏止
内地多名学者均指,中央和特区政府的表态及时、正确,一小撮“港独”分子一再肆意妄为,煽动分裂国家,挑战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权威,必须严厉遏止。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饶戈平指,香港的极端分裂主义正抬头,但香港目前并没有针对提防分裂主义势力活动的法律来约束,香港传统上缺乏这方面的法律,且香港至今也没有按照基本法要求制订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相关行为在香港无法可依,无法可治,制订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可说是“刻不容缓”。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邹平学指出,中央和特区政府的表态立场坚定,态度鲜明,义正词严,于法有据,对‘港独’势力祸国殃港的违法行为是当头棒喝、迎头痛击。”他表示,有人公开成立以“港独”为宗旨的组织,严重违反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特区政府有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表示,任何法治社会都有其不可触犯的底线,国家主权和安全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对于冲击这一底线的言行,决不能纵容。
煽“港独”定刑罪 有法可依
鼓吹“港独”无异已违反了香港基本法,但基本法是宪制性文件,要具体处理有关问题,法律界人士认为,考虑以《刑事罪行条例》起诉有关人等是最合适的。法例的第九、第十条把具有煽动意图的行为或发表煽动文字,处理和管有煽动性刊物,包括企图、筹备或串谋作出煽动性行为,定为刑事罪行。
律政司日前发表声明,强调任何“港独”言行违反香港基本法、危害香港稳定繁荣、损害广大香港市民的利益,特区政府将依法处理。有关“港独”违反的基本法条文主要为:
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具体可处理“港独”问题的,则为《刑事罪行条例》:
条例第十条规定:
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
发表煽动文字;或
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或
输入煽动刊物,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
第九条则列出“煽动意图”的定义,包括:
引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特区政府或中国其他地区的政府的憎恨或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
激起中国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依法制定的事项;或
引起对香港特区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或
引起中国人民或香港居民的不满或离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
任何具有这些意图的言论和文字或作为,都属犯法。
超言论自由范畴
“港独”分子能否以“言论自由”作为“免责理由”?根据比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六条“意见和发表的自由”:
(一) 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 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甲) 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或
(乙)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