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暴乱就是暴乱不容开脱
2019-12-10 21:49:40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修例风波”爆发至今逾六个月,反对派至今仍然不断煽惑暴徒四处生事,以求政府接受他们的所谓“五大诉求”,藉此夺取香港的管治权。笔者在之前的文章已经提出,反对派要求所谓的“取消暴动定性”,只不过是伪命题,其目的乃是为其支持者争取免被起诉的特权,以求今后能够继续透过暴力冲击,迫使政府让步。为此,反对派立法会议员区诺轩日前在报章撰文,宣称现行《公安条例》下的“暴动罪”不符合公义,质疑执法当局起诉暴徒的合理性云云。
偷换概念误导市民
不讳言的说,区诺轩的文章含有不少似是而非的观点。举个例子,他提到港英政府曾在1995年修订《公安条例》,但是当年港英的修订,根本没有修订“暴动罪”及“非法集结罪”。是故,不论回归前还是回归后,即使某场游行集会本来合法,但是举行期间出现破坏社会安宁的情况,集结参与者依旧有机会被控暴动罪。
此外,区诺轩提到现行暴动罪并无“共同目的”作为其中一项控罪元素,也不代表市民因此而轻易堕入法网。事实上,当警方发现某场公众聚集演变成非法集结或者暴动之时,都会在展开执法行动之前,事先作出警告,呼吁在场群众散去和离开案发地点。有人刻意不听警方的呼吁继续逗留“围观”,因而被警方依法逮捕,根本是咎由自取。
况且,不论任何人被控暴动罪,其举证责任均在控方身上。假如有人真的只是“围观”或途经现场,没有作出暴动罪当中提及的“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控方自然难以找到足够证据提告,加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法院便有可能因此而判对方无罪。 事实上,区诺轩所宣称的“害怕人身相当可能受到损害”,正式说法是“使人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财产会因袭击、殴斗、暴动、非法集结或其他骚乱而实际或相当可能受到损害”,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曾经作出或意图作出袭击、殴斗、刑事毁坏或刑事恐吓的行为,使人害怕其人身或财产相当可能受到对方损害一说,才能成立。
更重要的是,区诺轩在文中建议的修例主张,要不是没有提出理据,要不就是理据说不过去。区诺轩作为立法者,又有否考虑刑罚的阻吓性问题呢?没有。
退一步而言,即使现行法例根据区诺轩的建议修订,他在文中为其喊冤的“占旺女村长”,以及暴徒在“修例风波”期间的行为,也是触犯暴动罪。以“占旺女村长”为例,难道挖掘路砖不属聚众刑事毁坏吗?难道向火堆投掷物件,不是聚众纵火吗?至于参与连月来暴乱的暴徒,难道他们人数少于12人?没有所谓的“共同目的”?集结期间没有刑事毁坏、纵火、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没有使用暴力和威胁使用暴力吗?
为撑暴不分黑白
由此可见,区诺轩不过在偷换概念。因为现行法例即使需作修订,也只代表我们应根据从轻原则,以修订后较宽松的规定,审理修例生效前已经触犯该条法例的疑犯。然而,区诺轩所提出修订,根本不会使到现时已被捕的疑犯脱罪,亦不会使到法院在裁决之时,把一场本会被裁定为暴动的集结,不再视为暴动。是故,法律需否作出修例,跟反对派主张“撤回暴动定性”、“释放被捕人士”,根本没有直接连系。
作者:文兆基 时事评论员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