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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国旗判社服 梁振英:必引公愤须上诉

2019-10-30 18:45:58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香港《文汇报》报道,9月22日,多名黑衣魔将沙田大会堂外悬挂的国旗拆下践踏、涂黑、丢入垃圾桶,更抛落水池和城门河。其中一名青年早前承认一项侮辱国旗罪,昨在沙田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李志豪指案件严重,但同类案件“无量刑指引”,且被告感化报告正面,故判处200小时社会服务令。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直言是次判决“必定引起全国公愤”,他又指早前有人因涂污美国总领事馆外墙却被判监4星期。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均认为判刑过轻,未能反映案件的严重性,更起不到阻吓作用,担心会造成反效果,建议律政司提出上诉,并就此订定出量刑标准。

男被告罗敏聪(21岁),原报称任职冷气技工学徒,其后报称做跟车工人。控罪指他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广场及沙田大会堂一带,公开及故意以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的方式侮辱国旗。

魔青肆意辱国称贪玩

案情指,被告当日响应网上号召,到沙田新城市广场一带参与非法集会,但该集会未有获发“不反对通知书”。当日下午,有非法示威者拆下沙田大会堂外的国旗,又高叫口号抛掷国旗,更将国旗从广场3楼抛到地下。

其后,被告拾起国旗后,将国旗投进绿色垃圾手推车,推至沙田公园,并将国旗扔进水池内。被告一行人后来再次捞起国旗,再弃于城门河边,其他违法示威者则将绿色垃圾手推车烧毁。被告同日晚上被捕,他在警诫下称因 贪玩犯案。

梁振英昨日得悉判决后在facebook发文表示︰“这判决必定引起全国公愤,既然裁判官表示没有量刑指引,律政司必须上诉。早前有人涂污美国总领事馆外墙,被判刑四个星期。”

视旗为“死物” 忽略国家象征性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指出,刑事毁坏罪行最高刑罚为入狱10年。早前,一名内地男子在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正门大闸淋泼黑色漆油就被判监4星期,但今次毁损国旗者仅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判刑明显过轻。他认为,是案中的裁判官仅以被损毁的国旗为一“死物”这方向来判刑,忽略了国旗是国家民族尊严的象征,律政司必须就是案提出上诉,并由高一级法官定出量刑标准。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傅健慈指出,根据 《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侮辱国旗罪成者可处第五级罚款及监禁3年。是次被告刻意挑战国家主权、破坏“一国两制”,犯案情节严重,法院仅判处社会服务令实太过仁慈,而应判处有期徒刑才可以起阻吓作用。他认为律政司必须覆核或上诉,以彰显司法公义。

身为律师的民建联司法及法律事务副发言人叶俊远认为,200小时社会服务令虽为社会服务令的上限,但就是案而言,判刑实在太轻,无法起到阻吓作用。他解释,是案的犯罪过程充满暴力,案情严重,判刑须具监禁成分,特别是在今次“反修例”引发的暴乱中,暴徒已多次毁损、侮辱国旗,倘不重判将会助长歪风,故律政司应提出上诉。

案件在沙田裁判法院多次提讯,被告早前认罪,并于昨日判刑。裁判官李志豪指,本案性质严重,但不涉及更严重的焚烧国旗情节,又指同类案件没有一定的量刑指引,考虑到被告初犯及坦白认罪,亦有家人的支持,感化及社会服务令报告正面,感化官建议判处160小时社会服务令。

不过,李官认为须提高社会服务令的时数,以反映是案的严重性,最终决定判处被告200小时社会服务令,并叮嘱被告要认真听从感化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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