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进分子威胁伤警家人 法律界:最高可囚14年
2019-07-14 22:23:04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香港《文汇报》报道,激进分子近期不断在全港各区借搞所谓的“连侬墙”骚扰居民,近日更声言要「贴爆”有现役及退休警员及其家人居住的油美苑。香港《文汇报》昨日独家报道,一连几天有“黑衣人”在油美苑附近徘徊、偷拍警察家属的照片,有人更威胁要伤害警员的年幼子女。香港《文汇报》记者访问了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黄国恩,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执业大律师丁煌,梳理了潜入警员宿舍涉嫌干犯的五宗罪,包括入屋犯法、恐吓、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游荡等,涉及最高判监14年的严重罪行。
休班警可实时拘捕
■入屋犯法
黄国恩指出,根据《盗窃罪条例》 第十一条,任何人如侵入建筑物或其部分,以图偷窃建筑物内的东西、或造成建筑物内任何人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强奸在该处的妇女,或非法损坏建筑物或内里的任何东西,即属犯入屋犯法罪。一经定罪,可被判囚14年。
丁煌表示,侵入者是指任何人在未经准许或没有任何合法理据下,擅自进入建筑物内,所有黑衣人一踏进物业私人地方,就是非法入侵者 (IllegalTrespassers),如发现,休班警员可以在自己家外,执行实时拘捕的公民权力。若有人泄露密码让人非法进入,则涉嫌协助及教唆入屋犯法或串谋入屋犯法。
黄国恩:无合理辩白即犯罪
■游荡
黄国恩说,如果激进分子入侵宿舍大厦共享部分,只要令住户感到威胁,则涉嫌游荡罪,只要被告没有适当合理的解释证明自己清白无辜,就触犯了该罪。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 第一百六十(1)条规定 ,任何人如在建筑物的共享部分游荡,意图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可处罚款10,000元和监禁6个月。《刑事罪行条例》 第一百六十(2)条指,如在建筑物的共享部分游荡,妨碍他人使用该地方,亦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监6个月。
同时,若有人是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享部分偷拍,不论单独或结伴在该处出现,而导致他人合理地担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亦触犯游荡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两年。
若偷拍令事主受惊可被控
■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
有居民发现有可疑男子在屋苑对开马路,用长镜拍摄出入的住客,相信他们针对警员和家人“点相”。黄国恩表示,若偷拍者趁机偷拍,而事主知悉被偷拍,导致事主受惊,破坏社会安宁,警方可控告“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罪。
根据《公安条例》 第17B条,任何人在公众地方作出喧哗或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使用恐吓性、辱骂性或侮辱性的言词,或派发或展示任何载有此等言词的文稿,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其上述行为相当可能会导致社会安宁破坏,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二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
刑事恐吓有两个级别处理方式
■恐吓
黄国恩说,声言要“贴爆”纪律部队宿舍、在网上公布警察及家人资料、散播“黑警死全家”等言论、不时有可疑的黑衣人在警察宿舍附近徘徊、偷影警察子女的容貌,这一系列的行动联系在一起,可能构成恐吓。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人威胁其他人,会使该其他人的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 ;或会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誉或遗产遭受损害;或会作出任何违法作为,而在任何上述情况下意图使受威胁者或其他人受惊;或导致受威胁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并非必须作出的作为;或导致受威胁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权作出的作为,即属犯罪。
黄国恩指出,刑事恐吓有两个级别的处理方式,经简易程序处理,可判罚款2,000港元及入狱两年,经公诉程序处理则可判入狱5年。
针对小童拍摄后果严重
■拐带儿童或少年
有警员家属反映,12日曾目睹有黑衣人拍摄在公园玩耍的警察子女。丁煌表示,针对小童拍摄,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令人不禁联想到有人可能策划“拐带儿童”。
《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二十六条规定,任何人将任何儿童或少年从其父母或对其有合法照顾或监督权的人的管有下非法地带走或导致其被带走,而此举违反其父母或对其有合法照顾或监督权的人的意愿,即犯有可循公诉程序定罪的罪行,可处监禁两年。
丁煌倡从私人妨扰方向执法
丁煌强调,激进分子潜入纪律部队人员宿舍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严重侵犯个人私隐的非法行为。无奈这些行为让警方取证与执法难度非常高,体现了他们无所不用其极的卑鄙手段。他提议警方,要大力从私人妨扰(Private Nuisance)的方向执法,同时加强居所不透光窗帘设备,又建议住在油塘的警员可自发组成保家保安队,凭他们的专业,“发现一个,拘捕一个,检控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