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声音 直达真相 欢迎关注中国社会新闻社官方网站艾森网!
读新闻 新闻 本港消息 国际新闻 国内新闻 港澳新闻 台湾新闻 军事新闻 财经新闻 世界经济 股市新闻 阅社会 花花娱乐 体育世界 民生大观 逸事传闻 突发事件 拍案惊奇 看中国 图片中国 中国政情 台海局势 海外华人 外交解读 港澳直达 媒体评说 赏文化 旅游 城市 书画大家 文史 艺术大家 诗人作家 新风景 人物 会健康 遵医嘱 中医坊 精诚大医 饮食 起居 保健 养生 心理 性生活 病例分析 医疗新科技 疾病预防 绝世秘方 艾森报道 艾森观察 艾森视频 独家新闻

特稿:莫须有”罪名”逐个拆

2019-06-09 20:51:02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民阵在短片中特地找来一批”黄丝意见领袖”,声称他们在修例通过后,就会因为言论和政治立场被移交至内地,危言耸听的程度让人不禁怀疑”此地无银三百両”。香港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批评,民阵”演员”是企图以自己的影响力恫吓市民,而只要严格审视法律,就会明白影片中那些莫须有的罪名完全不会被移交。 

言论创作自由受保障

●歌手黄耀明:自己因在香港公开演唱作品,会被判”颠覆国家政权罪”,成为”逃犯”。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黄国恩:现有《逃犯条例》中已经规定,政治罪行不移交,而且黄耀明的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有基本法保障,完全不会因此而成为”逃犯”。

●同时,《逃犯条例》中,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才可以被移交,”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列明的罪行,香港并没有相应罪行。就算黄耀明在香港做过所谓被内地定义为”颠覆国家政权”的事,但并没有在内地做相关事情,回到内地也完全不会被检控,因为没有在内地触犯内地的法律。

基于宗教请求不移交

●香港天主教教区退休主教陈日君:因为关注内地宗教自由,被冠以走私逃税等多项经济罪名,成为”逃犯”。

●基本法第三十二条写明: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现有《逃犯条例》中亦列明:拒绝基于政治、宗教、种族、国籍等其他动机的请求;当事人不得就干犯其被移交所涉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而受处置,以及不会再被移交其他地方。

●陈日君对自己的”指控”完全是空穴来风,他根本不是”逃犯”。第一,基本法保障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第二,基于宗教的请求不接受;第三,《逃犯条例》规定,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则不会移交。

●黄国恩:如果陈日君触犯了香港法律,一早就会被香港警方检举,就算修例通过之后,在香港犯罪,内地也不可能要求香港根据《逃犯条例》将其送回内地。

●”保公义撑修例大联盟”召集人、全国政协委员、律师黄英豪:政府将《逃犯条例》附表中的46项罪名减少到37项,剔除了大部分与税务、金融市场有关的罪行,又将移交门坎提升至最高刑期可判7年的最严重罪行,所以”走私逃税”被”移交”的说法亦站不住脚。

在港发布观点属自由

●香港社工陈顺意:因转发关注内地维权社工的消息,被判”颠覆国家政权罪”,成为”逃犯”。

●黄英豪:管理网上不实数据的传播是全世界的共识,例如美国、东南亚等国家均有相关法例,网络犯罪亦属于国际刑警重点打击的罪行,如果有人在内地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行为,包括串谋外国势力颠覆国家、违反国家法例等,须”后果自负”。

●但如果在香港的网站发布自己的观点和言论,则属于基本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陈顺意就算是给自己”定罪”,亦须给出具体个案,如果在内地做了违法的事,根本不需要《逃犯条例》,内地警方可以直接在境内将其绳之以法。

来源:香港文汇报 记者 杜思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