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莫须有”罪名”逐个拆
2019-06-09 20:51:02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民阵在短片中特地找来一批”黄丝意见领袖”,声称他们在修例通过后,就会因为言论和政治立场被移交至内地,危言耸听的程度让人不禁怀疑”此地无银三百両”。香港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批评,民阵”演员”是企图以自己的影响力恫吓市民,而只要严格审视法律,就会明白影片中那些莫须有的罪名完全不会被移交。
言论创作自由受保障
●歌手黄耀明:自己因在香港公开演唱作品,会被判”颠覆国家政权罪”,成为”逃犯”。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黄国恩:现有《逃犯条例》中已经规定,政治罪行不移交,而且黄耀明的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有基本法保障,完全不会因此而成为”逃犯”。
●同时,《逃犯条例》中,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才可以被移交,”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列明的罪行,香港并没有相应罪行。就算黄耀明在香港做过所谓被内地定义为”颠覆国家政权”的事,但并没有在内地做相关事情,回到内地也完全不会被检控,因为没有在内地触犯内地的法律。
基于宗教请求不移交
●香港天主教教区退休主教陈日君:因为关注内地宗教自由,被冠以走私逃税等多项经济罪名,成为”逃犯”。
●基本法第三十二条写明: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现有《逃犯条例》中亦列明:拒绝基于政治、宗教、种族、国籍等其他动机的请求;当事人不得就干犯其被移交所涉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而受处置,以及不会再被移交其他地方。
●陈日君对自己的”指控”完全是空穴来风,他根本不是”逃犯”。第一,基本法保障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第二,基于宗教的请求不接受;第三,《逃犯条例》规定,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则不会移交。
●黄国恩:如果陈日君触犯了香港法律,一早就会被香港警方检举,就算修例通过之后,在香港犯罪,内地也不可能要求香港根据《逃犯条例》将其送回内地。
●”保公义撑修例大联盟”召集人、全国政协委员、律师黄英豪:政府将《逃犯条例》附表中的46项罪名减少到37项,剔除了大部分与税务、金融市场有关的罪行,又将移交门坎提升至最高刑期可判7年的最严重罪行,所以”走私逃税”被”移交”的说法亦站不住脚。
在港发布观点属自由
●香港社工陈顺意:因转发关注内地维权社工的消息,被判”颠覆国家政权罪”,成为”逃犯”。
●黄英豪:管理网上不实数据的传播是全世界的共识,例如美国、东南亚等国家均有相关法例,网络犯罪亦属于国际刑警重点打击的罪行,如果有人在内地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行为,包括串谋外国势力颠覆国家、违反国家法例等,须”后果自负”。
●但如果在香港的网站发布自己的观点和言论,则属于基本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陈顺意就算是给自己”定罪”,亦须给出具体个案,如果在内地做了违法的事,根本不需要《逃犯条例》,内地警方可以直接在境内将其绳之以法。
来源:香港文汇报 记者 杜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