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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保护条例征求意见:违法开发房地产拟最高罚款200万

2019-04-12 02:08:11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原标题:秦岭保护条例征求意见:违法开发房地产拟最高罚款200万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拟规定,在秦岭违法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陕西省人大网站日前将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草案透露,陕西省人民政府将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各地政府应支持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草案还提出,每年7月15日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未来将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秦岭将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草案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秦岭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建设活动。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防战略建设项目。在一般保护区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并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草案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拆除,恢复生态。在秦岭范围内,禁止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禁止擅自引入或者放归外来物种

草案还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北坡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秦岭北坡范围以外的一般保护区开山采石,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未来,官方将引导秦岭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除居民原有房屋和生活设施维修外,禁止任何建设活动。同时,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进行其他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及一般保护区违法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几种情形包括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规划、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审批的;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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